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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9: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為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依災害防救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與管考、鄉鎮市重建推動委
    員會之協調、國外與民間支援之協調及新聞聯絡事項。
二、災區土石流、山坡地、河川、堰塞湖等災害防治與水土保持,水利設
    施或生態環境保護及建築廢棄物之處理等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
    導事項。
三、災區行政機關、文教、道路、電信設施等公共建設之重建等工作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五、災區居民福利服務、精神復健、心理衛生保健、諮詢轉介、就學、就
    業服務、職業訓練、防疫、醫療服務與公共衛生等生活重建工作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災區地籍與地權整理、社區與聚落重建工作、房屋貸款專案融資之協
    調事項。
七、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文書、庶務彙整事項。
八、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本縣縣長、副縣長兼任之,委員
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各單位主管、附屬機關首長、鄉
(鎮、市)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
並由計畫處辦理本會之幕僚行政作業。


第 5 條
本會下設九組,各組召集人規定如下;其負責業務分工之內容如附表:
一、濟助組:社會處處長、民政處處長。
二、安置組:建設處處長、地政處處長。
三、營建組:工務處處長。
四、教育組:教育處處長。
五、環衛組:環境保護局局長、衛生局局長。
六、產業組:農業處處長、觀光處處長。
七、原民組: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八、財稅組: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稅務局局長。
九、企劃行政組:計畫處處長、行政處處長。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持會議。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或災民
代表等其他相關人員出席提供意見。


第 7 條
本會執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報,協調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