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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緊密連結反毒網絡,有效防制青少年
    及民眾受毒品危害,特設南投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
    任;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社會處處長、警察局局
    長、教育處處長、行政處處長、民政處處長、觀光處處長及臺灣南投
    看守所、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南投就業服務站、南投縣學生校外生
    活輔導委員會、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派員兼任,並得聘請社工、
    醫療、心理、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其餘委員任
    期內出缺時,由縣長補聘,其任期亦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處理日常事務;組長四
    人,由本府衛生局、社會處、教育處派員兼任;副組長四至五人由各
    組組長派員兼任;各組各置幹事若干人,負責幕僚作業及本中心各項
    業務聯繫;其成員由衛生局、民政處、教育處、社會處、行政處、觀
    光處、警察局派員兼任(如南投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組織架構圖
    註)。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名擔任指導,並得進用行政助理一名
    ,協助推動中心業務。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縣毒品危害防制服務網絡。
(二)規劃本縣毒品危害防制宣導。
(三)規劃輔導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之設置。
(四)規劃毒品犯醫療戒治及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輔導之轉介。
(五)規劃推動與民間團體合作毒品危害防制事宜。
(六)其他有關本縣毒品危害防制策略之規劃。


四、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轉介服務組,負責
    掌理推動下列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由衛生局負責,擬訂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召
      開毒品防制工作會議、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動毒品防制工作、舉
      辦毒品防制工作研習、座談及毒品防制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等事項
      。
(二)預防宣導組:由教育處負責,辦理毒品危害預防宣導、推廣毒品危
      害防制教育、毒品危害防制資料蒐集分析研究及編印等事項。
(三)保護扶助組:由社會處負責,辦理法律諮詢、家庭重建、心理輔導
      、就業輔導、追蹤輔導、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機構等輔導設置
      、轉介及建立保護扶助處理程序等事項。
(四)轉介服務組:由衛生局負責,辦理電話諮詢、心理輔導、轉介指定
      醫療機構門診、提供心理諮詢、愛滋病篩檢治療、建立轉介戒癮治
      療處理流程及戒癮者檔案等事項。


五、本中心每三個月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如副召集人亦因故不
    能代理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機關人員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中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
    告。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