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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不動產經紀人員素質及服務品質,樹立優良之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紀人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本府認定應予以獎勵。

三、參選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二)任職本縣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且依規定完成備查後,執行職務連續滿二年以上者。

(三)未於最近二年內經評選為本縣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者。

(四)無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且未曾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懲戒處分者。但經受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不在此限。

(五)未曾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而受法院詐欺、背信或侵占罪刑事判決確定者。

四、經紀人員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縣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推薦:

(一)南投縣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獎勵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營業員證明影本。

(三)任職合法經紀業滿二年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或在職證明。

(四)個人自傳(如附件二)。

(五)符合第二點各款之具體事蹟說明(格式如附件三)及其證明文件或資料。

(六)參選人同意書(如附件四)。

由本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推薦之不動產經紀人及營業員合計以不超過十名為限。

五、推薦之公會應於申請書填妥推薦意見並蓋用印信後,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間內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六、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處就推薦單位所送獎勵申請書及佐證資料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參選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公布五天,公布期間如經檢舉、異議並經查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本處召開南投縣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評選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由委員依下列權值評分,以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作為評選成績:

         1.相關資料及書面審查:占百分之六十。

         2.傑出事蹟之陳述:占百分之二十。

         3.委員詢答:占百分之二十。

七、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序,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獎勵;當年度獲選之優良經紀人員,以合計不超過四名為原則。

八、評選結果由本處簽報縣長核定,頒發獎狀一幀,於不動產經紀業座談會或其他活動場合公開表揚,並公告於本府及本處網站。

受獎人若有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成績特別優異者,擇優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九、受獎人如經查證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本府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