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動物
傳染病防治、動物用藥品管理及畜產之衛生檢驗、動物保護等業務。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應具獸醫師資格,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農業局局長
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三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疫股:掌理動物傳染病以及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預防、防疫,流行病之調查研究,疫情預
警網路系統,畜殖場衛生防疫輔導,病媒防治,化製場衛生管理等事項。
二、檢診股:掌理動物疾病檢診、衛生保健、健康證明核發,獸醫技術研究及動物用藥品製造、供銷、品質抽驗,畜產之衛生檢驗、動物用藥物殘留檢測及走私畜產的處理等事項。
三、衛生股:掌理寵物疾病之預防、防疫、調查研究,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登記、掛牌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登記管理,流浪動物捕捉、收容、處置、遺失協尋、認養,動物保護暨動物福利措施稽查,實驗動物管理等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技正、股長、技士、技佐、辦事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股長、技士、技佐均應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南投縣政府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7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南投縣政府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正代行之;技正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