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了解本縣各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成效,希藉年度
評鑑工作之評比過程,進入社區作深入了解與溝通,從中發掘優良社
區予獎勵及表揚,並彙整社區發展之困難與瓶頸,作為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社區業務施政依據,以落實社區主義之精神,爰依據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評鑑由本府社會處主辦,各鄉(鎮、市)公所協辦。
三、本評鑑以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及所轄之社區發展協會為評鑑
對象。但至評鑑當月立案未滿一年者不予評鑑。
四、評鑑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每一鄉(鎮、市)參加名額以各公所轄
內立案社區數,每十個提報一個社區,如有餘數者,得再增報一個
社區。各鄉(鎮、市)公所提報之社區數,列為對公所評分之參考
,並依下列組別參加評選:
1.績效組:未曾獲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如未提報,本府停止對該鄉(鎮、市)公所轄內社區之軟、硬體
相關補助一年。
2.卓越組:
(1)當年度如本縣參加內政部評鑑,以不含評鑑當年度之最近三年
度以前曾獲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再次參加評選之社區發
展協會。
(2)當年度如本縣不用參加內政部評鑑,以不含評鑑當年度之最近
二年度以前曾獲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再次參加評選之社
區發展協會。
(3)已獲內政部評選為卓越社區者,不得推薦參加全縣性之評鑑。
五、評鑑內容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一)
1.社區發展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2.社區發展協會輔導之執行及績效。
3.辦理福利社區化業務經費及執行成果。
4.辦理社區人才培育與有關方案之推動及績效。
5.社區發展資源運用及業務整合績效。
(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項目:
1.會務、財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二。
2.業務評鑑,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或方案)
配合項目、社區自創工作項目或附件所列評鑑主題自選三項,其
中至少應有一項為福利社區化工作項目(應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
法)參加評比。績效組之業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三;卓越組並應
就其近二至三年來業務永續推動之成長績效、陪伴其他社區成長
、社區居民參與及社區資源開發之具體成果等項目參加評比,其
業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四。
六、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績優社區實務工作者及本府相關單位人員組成
評鑑小組,並由社會處處長擔任領隊。
評鑑人員應全程參加評鑑,不得評鑑中途替換評鑑人員。
七、評鑑方式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
1.每二年評鑑一次。
2.鄉(鎮、市)公所應依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一
)先作自評,並於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府參加評鑑。
3.實地評鑑進行程序:
(1)評鑑小組領隊致詞並介紹評鑑委員。(五分鐘)
(2)業務簡報。(十五分鐘)
(3)書面資料審查。(十五分鐘)
(4)綜合座談。(二十五分鐘)
(二)社區發展協會
1.自評及初評:
(1)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
附表二)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三或四)考
評項目先作自評,並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送鄉(鎮、市)公
所。
(2)鄉(鎮、市)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報之自
評表辦理初評,成績優良者(八十分以上),應於每年一月三
十一日前依第四點所訂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函送本府評鑑。
2.實地評鑑進行程序:
(1)評鑑小組領隊致詞並介紹評鑑委員。(五分鐘)
(2)受評鑑社區業務簡報。(十五分鐘)
(3)書面資料審查。(二十五分鐘)
(4)社區特色呈現。(四十分鐘)
(5)意見交流。(三十五分鐘)
上項評鑑進行程序,推薦之鄉(鎮、市)公所應予協助及輔導,並應
派員陪同辦理。
八、本評鑑於辦理年度二月至五月間辦理。
九、評鑑成績計算與等級評定
(一)鄉(鎮、市)公所評鑑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並以其中成績
最高者為優等。
(二)社區發展協會:按年度工作項目逐項評分,各項積分之和為社區總
積分。依總積分之高低為其評鑑成績之順序。
十、團體獎勵:獎勵金發放作業將視本縣每年財政狀況於年度預算內辦理
,並於當年度一月份函知各公所獎勵名額及額度。
(一)鄉(鎮、市)公所:
1.評鑑成績為優等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五萬元。
2.評鑑成績為甲等者,發給獎牌一面,其中前二名並發給獎勵金最
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社區發展協會:
1.績效組:
(1)優等:評鑑成績依總積分前三名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最
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
(2)甲等:評鑑成績依總積分排名第四至第七者,發給獎牌一面及
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
(3)單項特色獎:評鑑成績依總積分排名取若干名,發給獎牌一面
及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2.卓越組:受評鑑成績須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發給獎牌一面及
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
如未達獎勵標準或從缺時,該筆獎勵金得作為增加績效組之獎勵
名額。
前項所發給獎勵金應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之用,鄉(鎮、市)
公所獎勵金應納入預算辦理;另社區獎勵金應編入該協會之年度預算
內。
十一、個人獎勵:
(一)鄉(鎮、市)公所部分:
1.成績評列優等者,鄉(鎮、市)長、主辦課長及主辦人員各記
功一次。
2.成績評列甲等者,鄉(鎮、市)長、主辦課長及主辦人員各記
嘉獎二次。
(二)社區部分:
1.獲得本府評鑑為優等之社區,其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頒
發獎牌一面。
2.獲得本府評鑑為甲等之社區,其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頒
發獎狀一面。
十二、依本縣社區評鑑成績排名順序,該年度如內政部有對本縣進行社區
評鑑,即有代表本縣參加內政部社區評鑑之義務,如不參加者,取
消本縣獲獎資格及其獎勵,由下一名次依序遞補。
本府並得指定受評鑑為優等之社區及所轄公所辦理全縣性示範觀摩
,以供學習。
十三、本評鑑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編列社區發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