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縣籍列冊低收入戶失能老人長期照顧、養護需求,獲得妥適照護,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並使受養護者獲得生活妥善照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補助對象及限制:
(一)
對象:
1、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老人且列冊低收入戶者。
2、個案具有術後療養,如氣切、癱瘓..等需專業護理照護服務。
3、個案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定總分60分以下重度失
能老人,家戶內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親屬無照護能力者。
4、未具法定傳染病患者。
5、非屬前揭失能之個案,經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生活無法自
理,非經安置恐影響生命安全,需緊急安置者。
(二)限制:
1、受補助對象安置或入住於合法立案且經本府委託之老人安養、
養護、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
2、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者,不得再重複領取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補助標準:
(一)養護費:本作業規定所稱養護費,係指照護個案之食、衣、住、行等日常生活照護服務費用總額(未含特定營養品),並依據內政部所屬彰化老人養護中心養護型或照護型收費標準,每名每月養護費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六百元整。
(二)醫療費:個案安置期間,如有就醫醫療費用支出,個案家屬得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個案無家屬時,得由安置機構協助申請。補助費用請參照「南投縣政府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醫師診斷證明書。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戶籍謄本。
(五)日常生活功能量表(ADLS)。
(六)健康檢查紀錄表(含肺結核、梅毒、AIDS等法定傳染病檢查)。
六、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初審無誤後函送本府核定。
(二)依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介送之緊急安置個案,相關處理之社工員、社會福利機構及鄉(鎮、市)公所,應於個案入住後十日內,依前點規定,補辦行政申請作業送本府核定,逾期時,本府得依個案申請送件日期辦理核定。
七、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原核准補助,如有溢領,應追回其補助:
(一)死亡。
(二)福利身分變更。
(三)不符本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者。
(四)補助經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之老人。
八、養護補助費用請款及計算方式:
(一)由受託機構依本府核准函之補助起始日起,於單月十日前,依前
二個月實際住宿情況(如有死亡、退養、住院治療達七日以上、
請假返家、改列身份等異動排除計算),檢附請領清冊、請領收
據及「人員出入控管表」送本府辦理請撥款手續。
(二)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未住滿一個月者,以實際進住日數比例計算補助費(每月依三十日計算)。
九、公費就養老人所需之食、衣、住、行、醫療保健等安置機構應依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個案往生後,需通知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無家屬者,安置機構應通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十、經費來源:南投縣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