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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23: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低收入戶老人公費養護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縣籍列冊低收入戶失能老人長期照顧、養護需求,獲得妥適照護,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並使受養護者獲得生活妥善照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補助對象及限制:

() 對象:

1、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老人且列冊低收入戶者。

2、個案具有術後療養,如氣切、癱瘓..等需專業護理照護服務。

3、個案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定總分60分以下重度失
                           能老
人,家戶內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親屬無照護能力者。

4、未具法定傳染病患者。

5、非屬前揭失能之個案,經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生活無法自
                           理,非
經安置恐影響生命安全,需緊急安置者。

(二)限制:

1、受補助對象安置或入住於合法立案且經本府委託之老人安養、
                           養
護、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

2、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者,不得再重複領取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補助標準:

(一)養護費:本作業規定所稱養護費,係指照護個案之食、衣、住、行等日常生活照護服務費用總額(未含特定營養品),並依據內政部所屬彰化老人養護中心養護型或照護型收費標準,每名每月養護費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六百元整。

(二)醫療費:個案安置期間,如有就醫醫療費用支出,個案家屬得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個案無家屬時,得由安置機構協助申請。補助費用請參照「南投縣政府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醫師診斷證明書。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戶籍謄本。

(五)日常生活功能量表(ADLS)。

(六)健康檢查紀錄表(含肺結核、梅毒、AIDS等法定傳染病檢查)。

六、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初審無誤後函送本府核定。

(二)依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介送之緊急安置個案,相關處理之社工員、社會福利機構及鄉(鎮、市)公所,應於個案入住後十日內,依前點規定,補辦行政申請作業送本府核定,逾期時,本府得依個案申請送件日期辦理核定。

七、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原核准補助,如有溢領,應追回其補助:

(一)死亡。
(二)福利身分變更。
(三)不符本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者。

(四)補助經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之老人。

八、養護補助費用請款及計算方式:

(一)由受託機構依本府核准函之補助起始日起,於單月十日前,依前
     二個
月實際住宿情況(如有死亡、退養、住院治療達七日以上、
     請假返家、改列身份等異動排除計算),檢附請領清冊、請領收
     據及「人員出入控管表」送本府辦理請撥款手續。

(二)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未住滿一個月者,以實際進住日數比例計算補助費(每月依三十日計算)。

九、公費就養老人所需之食、衣、住、行、醫療保健等安置機構應依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個案往生後,需通知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無家屬者,安置機構應通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十、經費來源:南投縣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