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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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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據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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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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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動物傳染病防治、動物用藥品管理、畜產之衛生檢驗、動物保護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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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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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應具獸醫師資格,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處長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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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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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三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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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疫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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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理動物傳染病以及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預防、防疫,流行病之調查研究,疫情預警網路系統,畜殖場衛生防疫輔導,病媒防治、化製場衛生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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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診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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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理動物疾病檢診、衛生保健、健康證明核發,獸醫技術研究及動物用藥品製造、供銷、品質抽驗,畜產之衛生檢驗、動物用藥物殘留檢測及走私畜產的處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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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護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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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理寵物疾病之預防、防疫、調查研究,寵物登記、狂犬病預防注射、登記、掛牌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登記管理,流浪動物捕捉、收容、處置、遺失協尋、認養,動物保護暨動物福利措施稽查,實驗動物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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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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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技正、課長、技士、技佐、辦事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 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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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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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南投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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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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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由南投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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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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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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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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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正代行之;技正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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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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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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