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革新便民服務、簡化作業流程,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牌
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限書狀破損、重測、重劃、徵收及逕為分割者,並應
檢附原權利書狀)。
(七)登記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 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如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繳納書狀費,但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除外。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六款之申請人,應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
文件、以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書狀工本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
正面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如有應補正事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五十條、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十款之申請人,應填具謄本申請書(註明聯絡電
話),併同貼足回郵之掛號信封及規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
正面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若規費不足,地政事務所應通知於十
五日內補足,未依限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費併予檢
還。
五、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後,應指派專人將原申請函件及附件收件辦理,並
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登記後應以簡復表將書狀等證件寄還
申請人。
六、各地政事務所應每半年將通信申請登記案件辦理情形陳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