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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應用勞保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使用
         e
政府服務平台勞保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保查詢系統),並確保
得資
料之正常使用,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勞保查詢系統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備妥本人之自然人憑證及填具申請書(附件一),經所屬主管及單位首長核可後,向本府社會處 (以下簡稱社會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授權使用。

三、申請者以社會救助暨社會福利補助案業務相關人員為限,因職務調整或離職,應主動提出變更之申請。

四、申請者應以本人之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查詢系統,並對其自然人憑證及密碼負有保管及保密之責。

五、申請者於查詢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關閉勞保查詢系統或鎖定電腦,嚴防他人未經授權使用電腦,取得資料。

六、申請者經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應予以保密,並依原申請目的使用,不得任意複印或複製,其所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七、勞保查詢系統之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按月將查調紀錄陳核表(附件二)送社會處彙整,並經機關首長核閱後存查。

八、社會處應不定期至使用單位稽查勞保查詢系統之使用情形,使用單位應派員配合稽查作業,未依規定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九、社會處設管理人一名,負責勞保查詢系統使用之受理申請、管理及稽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