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本縣衛生
醫療管理等業務。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第 4 條
本局設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政科: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制、緊急醫療救護、
精神衛生、自殺防治、長期照護、山地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宣導
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藥政科:藥事機構及藥事人員、藥物、化粧品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食品科:食品衛生管理、營養師管理、國民營養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保健科:整合性預防保健、婦幼及優生衛生保健、成人及中老年保健
、癌症防治、兒童及青少年保健、菸害防制、社區健康促進、衛生所
室重擴建、衛生教育、職業病防治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
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檢驗科:公共衛生檢驗、衛生所檢驗業務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企劃科:衛生所業務管理、衛生企劃、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法制
作業、新聞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總務科:文書管理、財產管理、庶務、採購、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
項。
第 5 條
本局置技正、科長、專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
技佐、辨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及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下設鄉(鎮、市)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醫療機構,其組織
規程另定之。
第 11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理時,由技正代理。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下列人
員組成之:
一、局長、副局長。
二、技正。
三、各科科長。
四、各衛生所兼主任。
五、本縣慢性病防治所兼醫療組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
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
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