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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差旅費補充規定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員工報支國內出差旅費標準,均按南投縣
  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差旅費報支數額表所定標準支給(如附
  表)。
二、因公奉派參加各項訓練、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
  說明會及軍事單位所調集之各項召集,應以公假登記,其行程及訓練期
  間之費用報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訓練機關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
(二)訓練機關確未提供膳宿者,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二分
   之一支給膳費;訓練機關每日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再支給膳雜費,交
   通費、住宿費則核實支給。
三、派遣公差(假),除出差地在東部、交通轉乘不便地區者或有其他特殊
  情況無法當日往返者,可專案簽核往返日數外,其餘地區均以一日往返
  為限;搭乘飛機或高鐵者,應事前專案簽准。
四、搭乘飛機、高鐵及台灣鐵路各級列車者,應檢附票根證明辦理核銷作
  業。
五、參加二日以上之縣外會議或訓練講習,並於報到日啟程者,得依前點規
  定搭乘高鐵往返。
六、搭乘飛機或高鐵者,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
  相同之座(艙)位外,其餘人員應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
七、星期例假日奉派出差至服務單位以外地方實際執行公務者,得依規定報
  支差旅費。
八、參加設在其他機關之任務編組,已以任務兼職職稱向主辦單位報支加班
  費或依其規定領有酬勞津貼者,不得再向本職機關重複報支差旅費。
九、差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首
  長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以報支。
十、約聘僱人員之差旅費比照薦任級以下人員;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派
  遣出差,惟臨時工程監工、測量助理、駕駛等臨時人員依規核派者除
  外。
十一、為利內部審核及審計機關事後審計之需,報支差旅費時,請檢附調訓
  通知、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有提供膳宿情形者應於旅費報告表
  之備考欄說明。
十二、各機關學校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及差旅費報支,務請貫徹分層負責之精
  神,由各級主管按其業務需要依照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十三、各機關學校得視差旅費預算額度,在本補充規定範圍內,自行核酌辦
  理。
十四、其餘報支國內出差旅費事項,除本補充規定外,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