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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補助處理要點
民國 92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各級人民團體健全組織,發
    揮功能,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縣各級人民團體,為依法設立並經本府社政主管單位許
    可立(備)案之職業或社會團體。
    本府對前項以外團體之補助,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依業務需要另訂
    之。


三、凡本縣各級人民團體舉辦之各項公益活動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申請應於舉辦活動前檢附計畫書及活動經費概算表向本府提
    出。


四、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


五、本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本府補助案,由社會局主政,必要時得簽會其
    他業務主管單位。
    本府其他單位為推展政務之需,辦理對本縣各級人民團體之補助者,
    應簽會社會局,並於核定後副知之。


六、本府視申請補助之團體所送活動計畫內容、參與人數及經費概算,核
    定補助金額,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團體之補助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但本府各單位為推展業務之需,且受補助之團體符合「中央對臺灣省
    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有關除外條款之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七、各級人民團體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府不予補助:
(一)理、監事任期屆滿,逾期尚未辦理改選者。 
(二)活動係為召開法定會議者。
(三)活動內容屬旅遊、聚餐或聯誼性質者。
(四)申請補助項目為服裝或設施設備者。


八、各級人民團體申請本府補助,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邀請函或舉辦活
    動會場標示本府補助字樣。
    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於請款核銷時檢具前項之相關證明,以憑撥付
    。


九、經核定補助之團體,本府得查核其活動計畫之執行與補助經費之運用
    是否與原計畫內容相符。
    凡未依原計畫執行或經費運用與原補助計畫內容不符者,本府得廢止
    補助。


十、經核准受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完成後十五日內,檢具成果報
    告(含照片)及經費支出原始憑證連同領款收據送府辦理核撥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