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生育,
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發給生育獎勵金,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獎勵金發放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處:
1.承辦由中央社政機關來之相關公文。
2.婦女福利績效之統計。
(二)本府民政處:
1.承辦由中央戶政機關來之相關公文。
2.編列生育獎勵金預算。
3.訂定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4.訂定申請書、委託書及印領清冊格式。
5.印製紅包袋。
6.政策宣導。
7.撥款及統計。
(三)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發放生育獎勵金紅包。
3.請款及核銷。
4.資料管理與統計。
5.受理民眾申復。
三、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於出生
後六十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二)夫妻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
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前項第二款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
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四、申請人順序如下:
(一)新生兒母親。
(二)新生兒父親。
(三)新生兒袓父母。
(四)實際扶養人(經社會福利機構或村里長證明)。
五、生育獎勵金金額如下:
(一)第一胎獎勵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胎(含)以上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第一胎多胞胎者,第一位獎勵新臺幣五千元,其餘每位獎勵新臺幣
一萬元;第二胎多胞胎者,以每位獎勵新臺幣一萬元計算。
六、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身分證及
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
時,得委託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
理,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於每年一、四、七、
十月將經費撥入各戶政所,俾辦理發放事宜,受理之戶政所於申請
當日將生育獎勵金以「現金」方式發放。
八、凡符合資格之生育婦女未設籍本縣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其
夫(符合發放資格者)為受領人;其餘狀況均應以婦女為受領人。
申請案件若有偽造文書或重複請領等相關情事,經查屬實,戶政所
應通知受領人繳回生育獎勵金。
九、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