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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ㄧ、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生育,

        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發給生育獎勵金,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獎勵金發放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處:

1.承辦由中央社政機關來之相關公文。

2.婦女福利績效之統計。

(二)本府民政處:

1.承辦由中央戶政機關來之相關公文。

2.編列生育獎勵金預算。

3.訂定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4.訂定申請書、委託書及印領清冊格式。

5.印製紅包袋。

6.政策宣導。

7.撥款及統計。

(三)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發放生育獎勵金紅包。

3.請款及核銷。

4.資料管理與統計。

5.受理民眾申復。

三、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於出生

            後六十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二)夫妻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

             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前項第二款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

         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四、申請人順序如下:

(一)新生兒母親。

(二)新生兒父親。

  (三)新生兒袓父母。

(四)實際扶養人(經社會福利機構或村里長證明)。

五、生育獎勵金金額如下:

(一)第一胎獎勵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胎(含)以上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第一胎多胞胎者,第一位獎勵新臺幣五千元,其餘每位獎勵新臺幣

       一萬元;第二胎多胞胎者,以每位獎勵新臺幣一萬元計算。

六、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身分證及

        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

        時,得委託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

        理,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於每年一、四、七、

        十月將經費撥入各戶政所,俾辦理發放事宜,受理之戶政所於申請

        當日將生育獎勵金以「現金」方式發放。

八、凡符合資格之生育婦女未設籍本縣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其

        夫(符合發放資格者)為受領人;其餘狀況均應以婦女為受領人。

        申請案件若有偽造文書或重複請領等相關情事,經查屬實,戶政所

        應通知受領人繳回生育獎勵金。

九、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