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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差旅費補充規定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之員工報支國內出差旅費標準,均按「南投縣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所定標準支給(如附表)。

二、因公奉派參加各項訓練、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及軍事單位所調集之各項召集,應以公假登記,其行程及訓練期間之費用報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訓練機關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

(二)訓練機關確未提供膳宿者,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二分之一支給膳費;訓練機關每日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再支給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則核實支給。

三、搭乘飛機、高鐵及台灣鐵路各級列車者,應檢附票根證明,並依下列規定覈實報支:

(一)為縮短行程,搭乘飛機及高鐵者,出差期間及行程以當日往返為限。

(二)出差地點除為離島地區者外,如確因業務需要急需搭乘飛機或高鐵者,應事前專案簽奉核准,始得依規定報支費用。

(三)搭乘飛機或高鐵者,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外,其餘人員應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

四、星期例假日奉派出差至服務單位以外地方實際執行公務者,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五、參加設在其他機關之任務編組,已以任務兼職職稱向主辦單位報支加班費或依其規定領有酬勞津貼者,不得再向本職機關重複報支差旅費。

六、參加縣外開會或訓練機關規定報到時間為下午,且出差地在西部地區者,應於當日上午啟程,如係上午者得於前一日下午啟程;惟若搭乘公務車者應當天往返。開會結束或結訓時間為下午時其出差地在東部地區者得翌日回程外,其餘地區均請於當日回程;若情況特殊無法依上述規定辦理者需事前經機關首長核准。

七、差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八、約聘僱人員之差旅費比照薦任級以下人員;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惟臨時工程監工、測量助理、駕駛等臨時人員依規核派者除外。

九、為利內部審核及審計機關事後審計之需,報支差旅費時,請檢附調訓通知或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有提供膳宿情形者應於旅費報告表之「備考」欄說明。

十、各機關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及差旅費報支,務請貫徹分層負責之精神,由各級主管按其業務需要依照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十一、各機關學校得視本身差旅費預算額度在規定標準範圍內,自行核酌辦理。

十二、其餘事項,請依行政院所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