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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出差旅費補充規定
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出差旅費標準,均按「南投
    縣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所定標準支給(如附表)。


二、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
(一)訓練機關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
(二)訓練機關確未提供膳宿者,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二
      分之一支給膳費(即不支什費);其每日提供一餐者比照辦理;訓
      練機關每日供膳二餐以上者(認定為供膳),不再支給膳雜費,交
      通費、住宿費則核實支給。
(三)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
      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軍事單位所調集之各項召集以公假登記)。


三、搭乘飛機、高鐵及台灣鐵路各級列車者,應檢附票根證明覈實報支。


四、星期例假日奉派出差(至服務單位以外地方)者,得依規定報支差旅
    費,並在一個月內補休假(無實際執行職務,如路程及參加各機關辦
    理之各類社團競賽,展覽藝文欣賞等非屬職務性質者,不予補假)。


五、參加設在其他機關之任務編組,已以任務兼職職稱向主辦單位報支加
    班費或依其規定領有酬勞津貼者,不得再向本職機關重複報支差旅費
    。


六、為避免出差浮濫及撙節差旅費,縣外開會或訓練機關規定報到時間為
    下午,且出差地在西部地區者請於當日上午啟程(即當天往返),如
    係上午者得於前一日下午啟程;惟若搭乘公務車者應當天往返。開會
    結束或結訓時間為下午時其出差地在東部地區者得翌日回程外,其餘
    地區均請於當日回程;若情況特殊無法依上述規定辦理者需事前經機
    關首長核准。


七、出差地點除為離島地區者外,如確因業務需要急需搭乘飛機及高鐵時
    ,應事前專案簽奉核准,並以參加各項會議、研習訓練日之起迄當日
    為限,始得依規定搭乘及報支費用。


八、差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
    首長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九、約聘僱人員之差旅費比照薦任級以下人員;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
    派遣出差。


十、為利內部審核及審計機關事後審計之需,報支差旅費時,請檢附調訓
    通知或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倘有提供膳宿情形請於旅費報告
    表之「備考」欄說明。


十一、各機關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及差旅費報支,務請貫徹分層負責之精神
      ,由各級主管按其業務需要依照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十二、各機關學校得視本身差旅費預算額度在規定標準範圍內,自行核酌
      辦理。


十三、其餘事項,請依行政院所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