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含縣營事
業機構)(以簡稱各機關)員工士氣,匡正政治風氣,提升服務績效
,發揮工作潛能,遴拔績優人員,除適用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
點之規定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對上級交辦之重要工作或政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
績效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對承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四)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意外事件,措施得宜,有具體成效者。
(五)對本職業務或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
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三、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荐遴選:
(一)最近三年內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者。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
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六)最近一年內有遲到、早退、曠職紀錄者。
四、獎勵辦法:
(一)經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應於本府月會時公開頒獎表揚,其優良事
蹟應刊登縣公報以資表彰。
(二)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模範獎牌乙座,酌贈獎金或獎品,並給予
公假三天。
(三)推荐行政院遴選之模範公務人員如已獲行政院表揚者,本府不再重
複表揚。
(四)當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各機關應同時作為爾後升遷調職之重要參
考。
五、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推荐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推荐機關考績委員會依本要點
確實初審,並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之有關具體資料函報本府彙辦。
(二)各機關推荐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彙整並提本府組成之選拔委員會
審查遴選。
(三)學校、各戶政、地政事務所部分,由本府教育處、民政處、地政處
遴荐人員參加評選。
六、各機關推荐模範公務人員應嚴守規定,不得有循私舞弊情事,如有違
反,視情節予以議處。
七、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遴選模範聘(僱)用人員,準用本要點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