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法令依據:
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訂定之。
貳、適用範圍:
本府及各地政事務所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地價調查估計作業應依
本規定辦理。
參、作業程序:
一、蒐集、訂正有關之基本圖籍、資料及晒製地籍藍晒圖:
(一)蒐集基本圖籍及資料:
包括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地籍藍晒圖或地籍圖
檔、上期地價分布圖、地價區段略圖及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二)地籍藍晒底圖與正圖校對釐正:
1.土地分割、合併、新登記、坍沒、界址調整及地目變更等,地政
事務所應即訂正地籍正副圖及地籍藍晒圖,並將地籍異動資料於
次月 15 日以前函送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訂正地籍藍晒底圖。
2.地籍正副圖、地籍藍晒底圖與土地登記資料三者應保持正確一致
,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訂正。
(三)晒製地籍藍晒圖:
按作業必需之地價分布圖、地價區段圖、地價區段略圖等不同用途
,分別晒製不同比例尺之地籍藍晒圖供用。
二、調查地價實例:
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
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一)地價資料之蒐集:
1.各地政事務所應指派地價人員依照下列方法調查土地買賣、交換
、標售、拍賣、讓售、典押、租賃、公證等資料。
(1)依土地現值申報書,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
經紀人員、地政士等調查土地買賣、交換、設定典權等價格資
料。
(2)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調查公有土地標售、讓售等價格資料。
(3)向當地法院調查房地買賣、租賃之公證登記價格,與不動產之
拍賣價格資料。
(4)向金融機關調查有關不動產抵押之估價資料。
(5)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經紀人員調查房地租賃實際租額、押
租或保證金等資料。
(6)向稅捐機關調查公司或法人團體之土地或房地交易價格資料。
2.調查所得之買賣實例應先查明是否屬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
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
:
(1)急買急賣。
(2)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4)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法院拍賣。
(8)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9)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10)人為哄抬之交易。
(11)其他特殊交易。
3.買賣實例應依下列事項逐一詳予查證確認後,就買賣實例價格進
行調整,並記載於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
(1)交易價格及各項稅費之負擔方式。
(2)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3)實例狀況。
4.地政事務所地價股長或主辦人員,應經常注意新聞媒體刊載之房
地出售、出租、頂讓及預售房屋之分類廣告,並視需要派員前往
調查其實際價格,與鄰近土地之一般地價動態。
(二)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編造、審核、整理:
1.編造:
(1)調查所得地價資料,應隨時填載於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
表,並註明調查日期及加蓋職名章。
(2)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如附件一之一至之二,
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如附件二之一至之二。
2.審核:
(1)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每月彙整一次,送由股長、主
任審核,並加蓋職名章註明審核日期;地政事務所主任得授權
股長核定之,惟授權核定之地政事務所主任應每月抽查一次,
其抽查件數以該月所調查實例件數 1/5 為原則。
(2)審核人員在審核時,除應注意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內
應行填載之各欄有無遺漏外,並應就其資料之正確性詳予審核
;如對其資料有懷疑時,應即另行派員複查,經複查後認為原
調查正確,則複查人員應於「承辦員」欄位加蓋職名章並註明
複查日期,反之應重製調查估價表連同原調查估價表一併送核
。
3.整理:
審核確定之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以鄉、鎮、市為單
位,按調查先後順序,將買賣實例、收益實例分開,分別自1起
逐年編流水號;暫時裝訂成冊,以供估計區段地價之用。
三、調查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
(一)應調查之資料:
指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
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
他影響因素等項。
(二)調查方法:
1.應調查之資料,由地價調查人員實地調查或勘查,其中土地使用
管制資料,都市土地向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工務)單
位查詢;非都市土地則查閱土地使用編定圖,必要時並查閱土地
登記資料;另外土地改良(分為建築基地改良、農地改良、其他
改良)資料,應向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工務)單位查
詢。
2.調查所得之影響區段地價資料,應填載於地價區段勘查表。
四、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地價分布圖:
(一)以鄉(鎮、市)為單位,利用前一年之地價區段略圖繪製地價分布
圖,圖上並應標明地段別、主要道路、明顯之建築物或設施。
(二)買賣(收益)實例地價之註記方法如下:
1.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應先依照本府所訂之「調整至估價
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地價│指辦理公告土
地現值作業當年之 9 月 1 日,例如辦理 93 年公告土地現值
作業時,則應調整至 92 年 9 月 1 日之地價。
2.由作業單位視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範圍大小,依下列二種方式,擇
一辦理:
(1)於分布圖上相關或適當位置加蓋方形戳記,並將實例之編號及
單價填載於戳記內。
例如:
┌─────┬─────┐
│ │ │
│編 號│單 價│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將實例之編號及單價,註記於三角形小紙片,再將紙片尖端黏
貼於分布圖上相關位置。
例如:
/\
/ \
/ \
/ \
/ 編 號 \
/──────────\
/ \
/ 單 價 \
/ \
───────────────────
五、劃分地價區段並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一)劃分地價區段:
1.區段劃分之方法:
(1)由承辦人員攜帶地籍藍晒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
地勘查,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
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
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
籍藍晒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
劃為同一地價區段。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
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
地價區段。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
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
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
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2)地價區段按其所處位置、繁榮程度及地價高低情形,分別依下
列規定處理之:
A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指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
地,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得就具有
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
之地價區段,其劃分原則如下:
a 地價區段界線以距離臨街線18公尺之裡地線為準。
b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每交叉道路口中心線為起
訖,但繁榮程度有顯著不同時,可劃分為兩個以上之區段
。
c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由各鄉(鎮、市)主辦人員、股長
及主任視實際情況擬定,經地政局複勘後決定。
d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如其中一部分繁榮程度有明顯變動
者,應衡酌實際情況,調整原劃分之區段。
B 一般路線價區段: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
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價區段
;其適當範圍應參考各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一般之宗
地深度予以斟酌劃設,原則上以臨道路第一筆土地為準,但
該筆土地深度過深或過淺時,可將該筆土地劃屬兩個區段,
或再增加後面一筆。
C 一般區段: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
一般地區,依劃分地價區段原則所劃設之地價區段。
(3)地價區段界線,應以道路、溝渠等自然界線或使用分區、編定
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
2.區段劃分應注意事項:
(1)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類別,為影響地價
之主要因素,在劃分區段前,應先確定是項資料有無變動,以
合理劃定區段界線。
(2)區段劃分時,承辦人員務必親自至實地勘查其實際情況。
(3)劃分區段應以土地利用價值及明顯地形、地物為主,土地界址
為輔;面積較大之宗地若利用價值有顯著差異時,宜劃為不同
地價區段,不宜完全遷就土地界址。
(4)同一地價區段範圍內如有特殊之土地,應以紅筆加以圈劃,作
為檢討時應否併為同一區段之參考,如情況相差不多,儘量避
免單獨將一、二筆土地另行劃分一區段,但其地勢與毗鄰土地
顯著不相當,且地價有顯著差異者,應另行劃分區段。
(5)流失地暫已失去使用價值,其地價與一般土地必然相差甚鉅,
宜勘查後另劃地價區段。
(6)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裡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7)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
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
之非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帶狀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
之地價區段,應視二側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
價區段。
3.複查(抽查)地價區段:
(1)股長以上人員於審核時,對於地價區段範圍調整之地區,應會
同承辦人員前往實地複查。
(2)股長每年應抽查所轄地價區段並記錄備查,其抽查比例應不得
低於 1/10。
(二)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實地勘查地價區段後,應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其用表格式及填寫
說明詳如附件三之一至之二。
六、繪製地價區段圖:
地價區段劃分完竣且地價區段勘查表經核定後,地政事務所應依下列
規定繪製地價區段圖,地價區段略圖(供評議時說明用):
(一)用圖:
1.地價區段圖:以 1/500 或 1/600、1/1000、1/1200 地籍藍
晒圖繪製為原則,山地保留地、解除林班地得視實際情形,使用
適當比例尺之地籍藍晒圖予以繪製。
2.地價區段略圖:其用圖比例尺由地政事務所自行斟酌實情繪製,
每鄉(鎮、市)以繪製一圖為原則,但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應
分別繪製。
(二)繪製方法:
1.地價區段圖以地籍圖繪製或電腦產製。
2.地價區段界線:以紅色實線表示,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中,如同
一街道劃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區段者,應在區段與區段間劃明界線
,並以箭頭「↑‧↓」表示各區段之起訖。
3.區段號:以鄉(鎮、市)為單位,自左上角往右下角由上而下編
列,又區段號碼應加蓋於各區段之適當位置;繁榮街道路線價區
段以紅色雙圈「◎」表示,一般路線價區段及一般區段以紅色單
圈「○」表示。
4.區段地價:於評議通過後,分別於公告現值(公告地價)等字之
下方加蓋年期及當期地價其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大小應力求
與區段號碼之大小相稱,其格式詳如附件四。
5.地價區段圖應註明主要街道及重要公共設施位置與名稱。
6.區段圖之校對及用印:區段圖繪製完竣,應於校對無誤後,由承
辦人員蓋職名章並註明查勘年期,經地政事務所課長、主任審核
後,送由縣政府地政局主辦人員、地價課長及局長等核章。
7.區段圖摺法:以長 30 公分,寬 20 公分為準,並於摺妥後之正
面加貼圖籤,其格式詳如附件五。
七、估計區段地價並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一)估計有買賣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有買賣實例之區段,以地價分布圖上已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土地正
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段地
價估價報告表。
前項所稱之中位數,指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價,由
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中項價格為中位數,其項
數為偶數時,取中間兩項價格之平均數為中位數,買賣實例為一個
時,以該買賣實例之土地正常單價為中位數。
(二)估計有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以收益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三
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三)估計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1.地政事務所應依據內政部 83 年 2 月 23 日台(83)內地字第
8373818 號函頒之「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之製作及應用
方法」及內政部 93 年 9 月 27 日台內地字第 0930064965 號
令訂頒「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製作轄內各鄉(鎮、市)
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2.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兩個以
上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且已依前二目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
段,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
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修正估計目標地價區段之區段地
價。無法選取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之基準地價區段者,得以
鄰近使用性質類似或其他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之;估計區段
地價之過程及決定區段地價之理由,應填載於區段地價估價報告
表。
(四)估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應切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細則第 63 條規定辦理。
(五)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元表示之,其尾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之:
1.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在 100 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未
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2.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 100 元至 1000 元者,計算至十位
數,未達十位數四捨五入。
3.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 1000 元至 100,000 元者,計算至
百位數,未達百位數四捨五入。
4.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 100,000 元者,計算至千位數,未
達千位數四捨五入。
5.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其區段地價之尾數,計算至個位數,
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六)估計各區段之區段地價時,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平衡,其作業及協調
方式如下:
1.同一鄉(鎮、市)內各區段間或各地段間之平衡,由股長或承辦
人員負責協調處理。
2.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鄉(鎮、市)間之平衡,應由股長負責協
調處理。
3.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或毗鄰縣市間之平衡,由地政局負責召開協
調會或授權地政事務所逕與毗鄰地政事務所協調處理;毗鄰縣市
間之平衡於必要時,報請內政部派員協調處理。各地政事務所應
將協調結果作成書面紀錄送府備查。
(七)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如附件六之一至之六。
八、召開說明會:
(一)說明會召開時間應在本府訂頒之工作進度表規定期限召開完竣。
(二)各地政事務所應就轄區舉辦說明會。
(三)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除函知有關機關團體外,應事先於鄉(鎮、
市)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歡迎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
係人踴躍參加;備有廣播系統之地區,請村(里)幹事適時廣播,
廣為週知。
(四)說明會之參加對象除轄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權利關係人外,原則
上應包括下列團體或人士:
1.本縣地政士公會。
2.本縣建築師公會。
3.專家學者。
4.鄉、鎮、市長。
5.村、里長。
6.地方民意代表。
7.地價評議委員。
8.記者。
9.行政機關代表。
10.其他相關團體代表。
(五)辦理單位應於說明會上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有關
法令規定及最近一年來地價動態暨地價區段範圍調整情形,並於會
場發送有關宣導資料,供民眾瞭解。
(六)民眾或團體對於地價所提意見,請其以書面載明姓名、住址,敘明
具體理由。
(七)民眾或有關機關團體所提供之意見,應作成書面報告並研提處理方
法併同說明會紀錄,送交本府審核,供作向評議會簡報資料暨地價
評議會評議時之參據。
九、向地價評議會簡報:
各地政事務所於辦竣說明會後,應彙整下列資料,供本府於地價開始
評議前,向地價評議委員會簡報:
(一)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作業情形及其他相關統計圖、表
。
(二)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形及影響地價主要因素分析。
(三)公共建設及其鄰近土地地價調整情形。
(四)說明會民眾反應意見及研處情形。
(五)相鄰鄉、鎮、市間及市、縣間地價情形。
十、編造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
(一)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應按估價結果編
造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並詳加校對後,以鄉(鎮、市)為單
位裝訂成冊,經股長、主任審核後,送由本府地政局主辦人員、地
價課長、局長等核章。
(二)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如附件七之一至之四。
十一、評議:
(一)地政事務所辦理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或第 46 條規定送由本府提交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評議,評議時應準備之資料如下:
1.地價區段圖。
2.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含簡圖)。
3.地價區段略圖。
4.○○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情形與○○年公告土地現值比較分析
表(格式及計算公式詳如附件八之一至之二)。
5.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情形與○○
公告土地現值比較分析表(格式及計算公式同上)。
6.○○年公告土地現值最高(低)地價表(格式如附件八之三)
。
7.每一地價區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
除外)應檢齊下列相關資料:
(1)地價區段勘查表。
(2)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3)買賣實例調查估價報告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以上每一
地價區段之資料,應按上開順序裝訂。
(二)本府於地價評議結束後,應作成紀錄並於土地地價(現值)評議
表封面應加蓋印信並敘明「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次會
議評定」字樣。
(三)評議結果經確定後,本府地政局應將核定之地價區段圖及土地地
價(現值)評議表各一份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
十二、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地政事務所應依備查結果按「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
規範」之規定,將區段地價輸入電腦,並列印區段地價資料。經承
辦人員校對、股長複核,主任核閱無誤並逐級核章後,據以計算宗
地單位地價,並列印或以磁性媒體保存宗地地價計算清冊(格式詳
如附件九)。宗地單位地價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元表示,計算至個
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依區段地價(即路線價)按其臨街
深度,乘以深度指數計算之。
(二)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三)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
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十三、編造土地現值表:
(一)地政事務所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應依內政部函頒「土地登記複
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之格式列印土地現值表,經
承辦人員詳細校對無誤後,依所需份數印製,並按鄉(鎮、市)
別裝訂成冊,送由本府加蓋印信,作為公告閱覽及分送有關機關
之用。
(二)土地現值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如附件十之一至之四。
肆、依本作業規定編造之各種圖、表,應由地政事務所妥慎保管,如由承
辦人員保管者,於離職時應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