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
依法辦理本縣環境保護、公害防治等業務。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掌理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綠色節能、
環境衛生、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資訊系統規劃管理與
應用等事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科:掌理空氣污染、噪音及振動之管制等事項。
三、水質保護科:掌理水污染、飲用水水源管理、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防治及環境檢驗分析等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科:掌理廢棄物管理、廢棄物處理場(廠)之規
劃、興建及營運管理等事項。
五、稽查科:掌理空氣、噪音、水、廢棄物之污染及飲用
水水質、環境衛生、公害糾紛及陳情處理、稽查、取
締、告發等事項。
六、行政科:掌理行政訴訟、法制、國家賠償、研
考、文書、印信、事務管理、採購、財產管理、檔
案、出納、公共關係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專員、技士、稽查員、技佐、辦事員、
佐理員及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置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
時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秘書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
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各科、室主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席。
第 十一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