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89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就下列事項進
    行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重要教育政策。
(二)本府教育實驗計畫。
(三)本府教育革新議題。
(四)本府所屬學校重大紛爭事項。
(五)教育意見反映。
(六)其他重大教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縣長、教育
    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除教師會代表一人由本縣教師會推薦
    外,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二人。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教師代表一人。
(四)社區代表一人。
(五)弱勢族群代表二人。
(六)教育行政代表一人。
(七)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起算,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
    故出缺時,應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學務管理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會議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討論及提供意見。


七、本會委員有下列情事者,應辭去委員職務:
(一)任期中與本縣所屬中小學有任何商業往來。
(二)任期中經營、販賣中小學學生用品。
(三)委員會會議連續缺席三次以上。
   前項事項有爭議時,由委員會議決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給職。惟會議時外聘出席委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


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