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非屬經濟部「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附表所列之事業為低污染事業。
三、興辦工業人於本要點施行前已設廠,屬第二點所列之事業者,得繼續原來之使用。但不得為增加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或熱能、廠地及建築物之工廠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