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縣籍列冊低收入戶失能老人長期
照顧、養護需求,獲得妥適照護,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並使
受養護者獲得生活妥善照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補助對象及限制:
(一)對象(應符合下列第1至4目或第5目要件):
1.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老人且列冊低收入戶者。
2.術後療養需專業護理照護服務者(失能評分60分以下)。
3.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定總分60分以下重度失能老人,家戶
內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親屬無照護能力。
4.未具法定傳染病患者。
5.非屬前揭失能之個案,經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生活無法自理,非經安
置恐影響生命安全,需緊急安置者。
(二)限制:
1.受補助對象應安置或入住於最近一次經評鑑為優、甲等(合格),且與本府
簽訂收容照顧合約之老人福利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合法立案安置機構。
2.經本府於機構評鑑前核定本項補助並已入住於安置機構之對象,如入住
之安置機構經評鑑後改列為乙等者,本項補助仍續予補助。如轄區評鑑
為優、甲等之機構已無床位,得以安置於評鑑乙等且與本府訂有合約之
機構。
3.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本項補助者,不得再重複領取政府
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原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補助標準者,依
擇優領取原則,不予核定本項補助。
四、補助標準:
(一)養護費:
1.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收容業務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
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六百元整;但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或
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者,由機構及本府各負擔二分之一,每人每月
補助新臺幣九千三百元整。
2.本作業規定所稱養護費,係指照護個案之食、衣、住、行等日常生活照
護服務費用總額(未含特定營養品),受補助機構除安置費用補助外,
不得向安置者或家屬收取其它費用,個案有特別照護耗材及服務,應與
家屬簽訂契約載明,以維雙方權益。
(二)醫療看護費:補助對象安置期間,如有就醫自付醫療費用未在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涵蓋之範圍,個案家屬或安置機構得依南投縣政府醫療補助審
核作業規定申請補助。住院時因病情需要僱請看護之費用支出,則依南
投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申請補助。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醫師診斷證明書。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戶籍謄本。
(五)日常生活功能量表(ADL)。
(六)健康檢查紀錄表(含肺結核、梅毒、AIDS等法定傳染病檢查)。
六、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初審
無誤後函送本府核定。
(二)依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介送之緊急安置個案,相關處理之社工員、社會福
利機構及鄉(鎮、市)公所,應於個案入住後十日內,依前點規定,補辦行
政申請作業送本府核定,逾期時,本府得依個案申請送件日期起核定。
七、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原核准補助,如
有溢領,應追回其補助:
(一)死亡。
(二)離所。
(三)福利身分變更。
(四)住院期間領取看護費用。
(五)補助經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之老人。
八、養護補助費用請退款及核銷方式:
(一)由受託機構依本府核准函之補助起始日起,於單月十日前,依前二個月
實際住宿情況(如有死亡、退養、住院治療達七日以上、請假返家、改
列身分等異動排除計算),檢附請領清冊、請領收據、人員出入控管
表、合約書影本及核定函影本送本府辦理請撥款手續。
(二)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每月以30日計算);未住滿一個月者,以實
際進住日按日數比例計算(以當月實際日數計算)。
(三)每年度12月份之補助款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請款。
(四)已請款後,如補助安置對象因離所、死亡、住院或改列補助資格等情事
致溢領補助款者,應按日將溢領款項繳回本府。
九、配合事項:
(一)安置機構應妥善保存接受安置補助對象之個案資料,以供查核。
(二)補助對象每年應辦理低收入戶資格調查,安置機構應於每年低收入戶複查
後,主動告知接受安置補助對象福利身分調查狀況,符合資格者賡續補
助。
(三)凡經本府核定接受安置補助之對象,將不定期派員進行訪視。
(四)公費就養老人所需之食、衣、住、行、醫療保健等,安置機構應依相關管
理規定辦理。
(五)安置機構每年應與本府簽訂「南投縣政府○○○年度補助辦理低收入戶老
人公費養護(含護理)收容照顧合約書」,並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
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六)補助對象亡故後,應通知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無家屬者,安置機構應通
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十、經費來源:南投縣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