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20: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低收入戶老人公費養護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縣籍列冊低收入戶失能老人長期

                    照顧、養護需求,獲得妥適照護,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並使

                    受養護者獲得生活妥善照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補助對象及限制:

  (一)對象(應符合下列第1至4目或第5目要件):

        1.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老人且列冊低收入戶者。

        2.術後療養需專業護理照護服務者(失能評分60分以下)。

        3.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定總分60分以下重度失能老人,家戶

           內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親屬無照護能力。

        4.未具法定傳染病患者。

        5.非屬前揭失能之個案,經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生活無法自理,非經安

           置恐影響生命安全,需緊急安置者。

  (二)限制:

      1.受補助對象應安置或入住於最近一次經評鑑為優、甲等(合格),且與本府

         簽訂收容照顧合約之老人福利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合法立案安置機構。

      2.經本府於機構評鑑前核定本項補助並已入住於安置機構之對象,如入住

         之安置機構經評鑑後改列為乙等者,本項補助仍續予補助。如轄區評鑑

         為優、甲等之機構已無床位,得以安置於評鑑乙等且與本府訂有合約之

         機構。

      3.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本項補助者,不得再重複領取政府

        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原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補助標準者,依

        擇優領取原則,不予核定本項補助。

四、補助標準:

  (一)養護費:

      1.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收容業務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

         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六百元整;但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或

         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者,由機構及本府各負擔二分之一,每人每月

         補助新臺幣九千三百元整。

      2.本作業規定所稱養護費,係指照護個案之食、衣、住、行等日常生活照

         護服務費用總額(未含特定營養品),受補助機構除安置費用補助外,

         不得向安置者或家屬收取其它費用,個案有特別照護耗材及服務,應與

         家屬簽訂契約載明,以維雙方權益。

  (二)醫療看護費:補助對象安置期間,如有就醫自付醫療費用未在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涵蓋之範圍,個案家屬或安置機構得依南投縣政府醫療補助審

         核作業規定申請補助。住院時因病情需要僱請看護之費用支出,則依南

         投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申請補助。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醫師診斷證明書。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戶籍謄本。

  (五)日常生活功能量表(ADL)。

  (六)健康檢查紀錄表(含肺結核、梅毒、AIDS等法定傳染病檢查)。

六、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初審

        無誤後函送本府核定。

 (二)依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介送之緊急安置個案,相關處理之社工員、社會福

        利機構及鄉(鎮、市)公所,應於個案入住後十日內,依前點規定,補辦行

        政申請作業送本府核定,逾期時,本府得依個案申請送件日期起核定。

七、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原核准補助,如

        有溢領,應追回其補助:

  (一)死亡。

  (二)離所。

  (三)福利身分變更。

  (四)住院期間領取看護費用。

  (五)補助經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之老人。

八、養護補助費用請退款及核銷方式:

  (一)由受託機構依本府核准函之補助起始日起,於單月十日前,依前二個月

         實際住宿情況(如有死亡、退養、住院治療達七日以上、請假返家、改

         列身分等異動排除計算),檢附請領清冊、請領收據、人員出入控管

         表、合約書影本及核定函影本送本府辦理請撥款手續。

  (二)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每月以30日計算);未住滿一個月者,以實

         際進住日按日數比例計算(以當月實際日數計算)。

   (三)每年度12月份之補助款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請款。

   (四)已請款後,如補助安置對象因離所、死亡、住院或改列補助資格等情事

          致溢領補助款者,應按日將溢領款項繳回本府。

九、配合事項:

 (一)安置機構應妥善保存接受安置補助對象之個案資料,以供查核。

 (二)補助對象每年應辦理低收入戶資格調查,安置機構應於每年低收入戶複查

        後,主動告知接受安置補助對象福利身分調查狀況,符合資格者賡續補  

        助。

 (三)凡經本府核定接受安置補助之對象,將不定期派員進行訪視。

 (四)公費就養老人所需之食、衣、住、行、醫療保健等,安置機構應依相關管

        理規定辦理。

 (五)安置機構每年應與本府簽訂「南投縣政府○○○年度補助辦理低收入戶老

        人公費養護(含護理)收容照顧合約書」,並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

        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六)補助對象亡故後,應通知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無家屬者,安置機構應通

         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十、經費來源:南投縣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