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7: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派駐竹山鎮梯子吊橋地區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派駐竹山鎮梯子吊橋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之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本員工)執勤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員工職務分工如下:

 ()擔任組長者,為本地區主管,負責管理本地區一切營運管理、人力指揮及行政作業等事宜。

 ()擔任副組長者,為本地區副主管,輔佐組長執行職務,並於組長未能出勤時,代理其職務。

  ()擔任安全組主任者,依組長或副組長之指示,辦理園區安全維護、緊急救援及其他相關職務,並於組長、副組長均未能出勤時,代理其職務。

  ()擔任組員者,依組長、副組長或安全組主任之指示,辦理園區各項事宜。

三、本員工由本府專案僱用,相關計畫未能持續辦理時,本員工應無條件依規辦理離職。

四、本員工屬本府依規僱用之公務員,如有違法情事,由本府依公務員相關法令將當事人懲處或移送法辦。

五、本員工應遵從組長、副組長或安全組主任指揮,並由組長依本府規定作成考核紀錄,若有不適任者,得依本府相關規定簽請解僱。

六、工作時間為七時至十八時,本員工每人每日工作八小時,中間休息一個小時,由組長排定彈性上下班、休息及加班之方式。

七、本員工出勤紀錄採簽到或其他本府規定之方式辦理,分別於上午上班、下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各一次。出勤紀錄須親自為之,若有代替紀錄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依法懲處。

八、本員工每日上班時數由組長或副組長確實考核,未滿規定時數者,如未辦理請假手續視為曠職。

九、奉派出差或請假者,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十、本員工薪資及加班費用之計算,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但組長或副組長應確實管制加班,每月加班時數以不逾本府觀光處規定上限為原則。

十一、本員工每月休假以兩日計,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之國定假日上班,得採補休方式辦理。休假或補休應採輪休方式,由組長、副組長或指定其他人員於每月月底前,排定次月之休假表。每日排休人員人數不得影響本地區正常管理所需人力。

十二、本員工上班時應穿著本府規定之服裝,並佩戴職員證,保持良好服務態度,不得穿著短褲、拖鞋或有抽煙、嚼食檳榔、喝酒、賭博等不當之行為。

十三、為督導本員工執勤及本地區管理情形,本府得設置督導小組,由本府觀光處人員二人至五人組成,並以觀光處長擔任召集人,觀光處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觀光管理科長擔任執行秘書,必要時亦得邀請其他單位一併派員出席。

十四、本員工任務範圍:

 ()遊客緊急救援:遊客如有身體嚴重不適或受傷等緊急狀況,確需救援服務時,由本員工前往援助;如有送醫急救之必要者,並應立即通報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第三大隊竹山消防分隊。由本員工以緊急救援公務車接送至水哮農路端公有停車場後,再交由消防人員或被救援遊客之家屬護送就醫。

  ()園區車輛通道管制:本員工應依「南投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嚴禁非許可車輛進入園區內;該車輛通道亦嚴禁遊客通行,應併同管制。如發現違規車輛闖入,經勸阻無效後,應予以記錄及拍照存證,並立即通報轄區警察局派員取締。

  ()梯子吊橋限載人數管控:例假日、國定假日或遊客人數較多時,本員工應駐守梯子吊橋兩端,管控通行吊橋之總人數。

  ()公有停車場秩序管控及收取停車清潔費:本員工應指揮管制水哮農路端公有停車場之秩序,避免出入口阻塞。車輛停放公有停車場者,應依「南投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清潔維護費及停車費收費標準」規定收取停車費。

  ()入園收費:本員工應駐守水哮農路公有停車場端及玉福吊橋端之收費站,依「南投縣竹山鎮太極峽谷梯子吊橋地區清潔維護費及停車費收費標準」規定收取清潔維護費。

  ()收入款項保管:每日所收之金額,由組長或指定人員記載於報表中並妥善保管,於次日(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繳存本府公庫,其繳存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環境清潔:園區內之公廁、公有停車場、步道及各沿線景點,應定時或不定時派員維護清潔。

  ()遊客服務:遇有遊客詢問時,本員工應保持良好親切態度,妥善回答,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與遊客產生任何肢體或言語衝突。

十五、園區緊急救援公務車(以下簡稱:公務車):

  ()公務車由組長或副組長保管。

  ()公務車由組長、副組長或指派適當人員駕駛之,每日自保管地點駛抵園區後,固定停放於適當地點作為遊客緊急救援載送之用。

  ()每日下班時,由組長、副組長或指派適當人員駕駛公務車,駛回保管地點停放,並填寫當日車輛出勤紀錄。

  ()除保養、維修及有本府指派之特別任務外,其餘時間不得使用公務車,並不得駛離竹山鎮市區往返本地區之範圍。

  ()本府應定期查核公務車實際行駛里程數,確保無私用之行為。

  ()公務車之派用及加油程序,均依照本府公務車輛使用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緊急通報程序:

  ()本地區如遇緊急事件,應於第一時間報告組長、副組長因應。

  ()組長、副組長應立即調派人力前往事件地點為妥適處理。

  ()經研判須向警察、消防等機關報案者,應立即通報之。

  ()組長、副組長應立即通報本府,報告案發經過及處理情形。

  ()媒體欲詢問相關事宜時,組長、副組長應先請示本府後,依指示為之。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