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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補助處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各級人民團體健全組織,

        發揮功能,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縣各級人民團體,為依法設立並經本府社政主管單位

        許可立〈備〉案之職業或社會團體

                本府對前項以外團體之補助,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依業務需要另

                定之。

三、凡本縣各級人民團體舉辦之各項公益活動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申請應於舉辦活動前檢附計畫書及活動經費概算表向本府

                提出。

四、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

        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目。

五、本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本府補助案,由社會處主政,必要時得簽會其他

        業務主管單位。

六、本府視申請補助之團體所送活動計畫內容、參與人數及經費概算,核定

        補助金額,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團體之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但本

        府各單位為推展業務之需,且受補助之團體符合「中央對臺灣省各縣

      〈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有關除外條款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各級人民團體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府不予補助:

〈一〉理、監事任期屆滿,逾期尚未辦理改選者。

〈二〉活動係為召開法定會議者。

〈三〉活動內容屬旅遊、聚餐或聯誼性質者。

〈四〉申請補助項目為服裝或設施設備者。

八、各級人民團體申請本府補助,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邀請函或舉辦活動

        會場標示本府補助字樣。

        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於請款核銷時檢具前項之相關證明,以憑撥付。

九、經核定補助之團體,本府得查核其活動計畫之執行與補助經費之運用是

        否與原計畫內容相符。

        凡未依原計畫執行或經費運用與原補助計畫內容不符者,本府得廢止補

        助。

十、經核准受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完成後十五日內,檢具成果報告

      〈含照片〉及經費支出原始憑證連同領款收據送府辦理核撥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