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使用南投縣都市計畫圖,應填具南投縣都市計畫圖檔資料
使用申請表(如附表)及南投縣都市計畫圖檔使用管制同意書(如附件),經審核同意後,依通知繳費及錄製圖檔。
第 三 條 圖檔資料提供以都市計畫區為單位,收費標準如南投縣都市計
畫圖檔資料使用申請表。
政府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因業務或教學研究需要者,
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免費交換或提供。
第 四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