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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家庭暴力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服務網絡,並提升服務品質,特設置南投縣家庭暴力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協調及督導有關機關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有關業務之執

            行。

(三)提供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服務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

            務。

(四)協助推展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有關之教育訓練及宣導事

            項。

(五)辦理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代表四人,由社會處長、警察局長、衛生局長、教育處長擔任。

(二)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主任委員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

         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人員派兼之,幹事若干人,由本

        府警察局、衛生局、教育處及社會處之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本會幕

        僚業務由社會處負責。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

七、本會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

        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應於二個月內調

        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八、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

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

         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