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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9: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各資訊業務之整合與應用,
    並配合中央各項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南投縣政府資訊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均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若干人,由本府以下單位副主管(含科長、專員
    或技正)以上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處。
(二)財政處。
(三)教育處。
(四)建設處。
(五)觀光處。
(六)工務處。
(七)農業處。
(八)社會處。
(九)地政處。
(十)政風處
(十一)行政處。
(十二)人事處。
(十三)主計處。
(十四)計畫處。


三、本小組下設工作小組,由本府各單位至少指派一名資訊專業人員或相
    關業務承辦人兼任,負責處理本小組所交付之各項工作。


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計畫處資訊規劃科負責辦理。


五、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策定本府整體資訊系統發展方向、資訊業務實施原則、方針及計畫
      等。
(二)協調及督導本府各單位業務電腦化及資訊業務推動等相關事宜。
(三)籌編、爭取暨審議本府各所屬單位資訊計畫及相關預算。
(四)研議中央政府有關推動各項資訊系統之配合事宜。
(五)研訂資通安全相關措施。
(六)其他資訊業務之決策及協調相關事宜。


六、本小組所需各項行政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本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小組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
    席;副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
    席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小組開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與諮
    詢或審議工作。


十、本小組委員與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惟依前點邀請之學者專家得依規
    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相關單位執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