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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案,依南投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特設立本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之審查事項。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之審查事項。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輔導、諮詢協調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府觀光處處長。

(二)本府地政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由縣長聘任具有產業分析、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至原任期屆滿日止。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兼任委員不能出席者,得委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員代理,並得計入出席人數參與表決。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委員對審查之議案,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迴避委員逾二人者,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時,改採多數決方式。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