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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報告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本要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提出出國報告,以供綜合處理。

本府人事處核定各單位、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計畫時,請副知本府計畫處,俾利列管追蹤。各機關學校(單位)因公出國計畫確定成行時,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專責人員應將當月份出國計畫相關資料登錄於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為http    open.nantou.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之出國報告資料建檔表格(如附件一),列印後連同因公出國案件彙辦表(如附件二),於次月五日前函送本府計畫處。

出國報告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提出。所指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係指出國計畫主要經費執行機關(單位)或出國計畫相關事項主辦機關(單位)

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出國報告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負責追蹤、審核。

()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僅須提交出國報告資料建檔表格、因公出國案件彙辦表、審核表。出國報告由各出國機關(單位)自行審核處理。但經各機關審定出國報告之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單位)自行處理,或提供可公開部分依第一款作業方式辦理。

本府各單位及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單位)主辦之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專責人員名單應報送本府計畫處,專責人員異動時亦同。

出國報告應同時具備紙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檔,出國報告電子檔格式應依「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如附件三)辦理。

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者,應由出國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紙本報告應檢附自資訊網列印之「公務出國報告提要」(如附件四)及「出國報告審核表」(如附件五)後,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 先行依行政程序逐級審核,加具審核意見並經核章後,將紙本報告二份送本府計畫處審核,俟計畫處審核同意備查後,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之專責人員連線至資訊網進行點收作業。

出國報告內容應涵蓋下列要項:

()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過程:依計畫執行的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心得及建議: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項目辦理,並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十一、各機關(單位)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內容空洞簡略或未涵蓋第九點所規定要項。

()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或未依第八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

十二、各機關(單位)就出國計畫具考察類別者,應辦理出國報告座談或說明會。

十三、出國報告經審核完成後,其紙本報告由本府計畫處留存一份,另一份隨案歸檔。

十四、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各一份,逕送國家圖書館擇選處理。

十五、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同署名提出;其涉及二個機關或學校以上人員,其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六、因公出國人員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經本府催辦仍未提出者,由其服務機關(單位)簽報議處。本府各單位暨其所屬機關核派人員出國時,應事先知會本府計畫處。

十七、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如有例外情形,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八、各機關(單位)辦理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六。

十九、赴大陸地區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應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訂「政府機關()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