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特組成南投縣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府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之促進方案計畫。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效。
(五)高齡友善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事宜之推動。
三、本會由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處、主計處、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稅務局、計畫處、衛生局、建設處等相關局(處)主管。
(二)另聘請五至九席委員由社區高齡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及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八、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產官學代表列席或出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九、本會委員、顧問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