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社區老人健康促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為推動社區老人健康,促進並達成永續經營目的,特設南投縣社區老人健康促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各鄉(鎮、市)社區老人健康促進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社區老人健康促進相關之健康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社區老人健康之工作。

(四)檢討、審議社區老人健康促進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南投縣政府相關局處代表三人至五人,鄉(鎮、市)衛生所代表二人至十三人。

(二)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三)老人代表、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二次,每年年底決定次年度的議題和進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視議題任務需要,得邀請相關機構、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或民間團體代表等列席意見交流。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