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能於普通班順利完成學業,並達到下列目的:
一、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之適應。
二、經由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四、提供普通班師生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機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下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轉介者。
二、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第五條
各校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應依下列原則,提供最適合其
發
展的環境:
一、身心障礙學生以安置原學區為原則,若原學區學校無法提供特殊
教育者,原學區學校有轉介之責。
二、身心障礙學生應與普通學生一起接受適當之教育,但在普通班提
供的教育輔具器材及相關支援服務無法符合該學生之需求時,經
家長、教師及鑑輔會或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核准後,得安置
在特殊教育場所。
三、身心障礙學生之身心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就學環境者,得調
整其安置方式。
第六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以在原班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各校除
運用原有之輔導措施外,應依學生學習需要或適應能力,利用特殊教育班及其他相關之特教服務。
第七條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考查:依學生個別狀況設計平時評量表(經學校特殊教育委
員會同意),以記錄學生學習狀況,其考查結果做為學生該科平
時成績。
二、定期考查:學生在普通班或資源班接受定期考查,考查內容及時
間由各校特殊教育委員會視學生的個別狀況訂定之。
第八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的遴選、進修與獎勵:
一、教師遴選,應以下列各款順序遴用之:
1.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2.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3.熱心教學與輔導且對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
二、教師進修:為提昇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的教育品質,教師必
須每學年接受六小時以上有關於特殊教育方面之研習或訓練。
三、獎勵: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由學校依其教學績效
呈報本府酌予適當獎勵。
第九條
教師對該班級身心障礙學生之職責如下:
一、應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依計畫教學。
二、積極協助學生,提供家庭支援服務。
三、提供教育所需之其他協助。
第十條 學前教育或其他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者
,視其障礙狀況酌減該班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
此限。
第十一條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各校應參考下列項
目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一、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推展、檢
討及修正本計畫。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順
利進出並安全使用。
三、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四、各校徵聘普通班教師以至少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已參
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優先進用。
五、各校相關人員及各科教師應結合各類專業人員,運用專業團隊
合作方式,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普通班教師輔導該學生。
六、提供機會並鼓勵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接受特殊
教育研習及在職進修。
七、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互訪、觀
摩教學、交換教學等活動。
八、對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普通班教師應提供諮詢與協助、研習與
進修機會,並減少班級人數及行政工作。
九、提供普通班學生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機會。
十、鼓勵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等參與本計畫投入志工行列,並協助
推展各項活動。
十一、普通班教師應主動與特殊教育班教師合作,共同提供身心障
礙學生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服務。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