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作業規定依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設籍南投縣,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依南投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以家庭總
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
月應自行負擔所生之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
三、補助項目:
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
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含義肢
、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
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
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四、補助標準:
屬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屬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五、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全戶戶籍謄本。
2.低收入戶證明或全戶財產、稅賦說明。
3.診斷證明書。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相關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
即填造查定表函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核。
本府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儘速核定函復,經審定符合補助資格者,
應即依規定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六、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
並追回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