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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了解本縣各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成效,希藉年度評鑑工作之評比過程,進入社區作深入了解與溝通,從中發掘優良社區予獎勵及表揚,並彙整社區發展之困難與瓶頸,作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區業務施政依據,以落實社區主義之精神,爰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評鑑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主辦,各鄉(鎮、市)公所協辦。
 
三、本評鑑以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及所轄之社區發展協會為評鑑對象。但至評鑑當月立案未滿一年者不予評鑑。
 
四、評鑑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每一鄉(鎮、市)參加名額以各公所轄內立案社區數,每十個提報一個社區,如有餘數者,得再增報一個社區。各鄉(鎮、市)公所提報之社區數,列為對公所評分之參考,並依下列組別參加評選:
1.績效組:未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如未提報,本府停止對該鄉(鎮、市)公所轄內社區之軟、硬體相關補助一年。
2.卓越組:
(1)當年度如本縣參加衛生福利部評鑑,以不含評鑑當年度之最近三年度以前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再次參加評選之社區發展協會。
(2)當年度如本縣不用參加衛生福利部評鑑,以不含評鑑當年度之最近二年度以前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再次參加評選之社區發展協會。
(3)已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卓越社區者,不得推薦參加全縣性之評鑑。
五、評鑑內容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一)
1.社區發展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2.社區發展協會輔導之執行及績效。
3.辦理福利社區化業務經費及執行成果。
4.辦理社區人才培育與有關方案之推動及績效。
5.社區發展資源運用及業務整合績效。
(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項目:
1.會務、財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二。
2.業務評鑑,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或方案)配合項目、社區自創工作項目或附件所列評鑑主題自選三項,其中至少應有一項為福利社區化工作項目(應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參加評比。績效組之業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三;卓越組並應就其近二至三年來業務永續推動之成長績效、陪伴其他社區成長、社區居民參與及社區資源開發之具體成果等項目參加評比,其業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四。
 
六、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績優社區實務工作者及本府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評鑑小組,並由社會及勞動處處長擔任領隊。
評鑑人員應全程參加評鑑,不得評鑑中途替換評鑑人員。
 
七、評鑑方式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
1、每二年評鑑一次。
2、鄉(鎮、市)公所應依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一)先作自評,並於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府參加評鑑。
3、實地評鑑進行程序:
(1)評鑑小組領隊致詞並介紹評鑑委員。(五分鐘)
(2)業務簡報。(十五分鐘)
(3)書面資料審查。(十五分鐘)
(4)綜合座談。(二十五分鐘)
(二)社區發展協會
1、自評及初評:
(1)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二)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三或四)考評項目先作自評,並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送鄉(鎮、市)公所。
(2)鄉(鎮、市)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報之自評表辦理初評,成績優良者(八十分以上),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第四點所訂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函送本府評鑑。
2、實地評鑑進行程序:
(1)評鑑小組領隊致詞並介紹評鑑委員。(五分鐘)
(2)受評鑑社區業務簡報。(十五分鐘)
(3)書面資料審查。(二十五分鐘)
(4)社區特色呈現。(四十分鐘)
(5)意見交流。(三十五分鐘)
上項評鑑進行程序,推薦之鄉(鎮、市)公所應予協助及輔導,並應派員陪同辦理。
 
八、本評鑑於辦理年度二月至五月間辦理。
 
九、評鑑成績計算與等級評定
(一)鄉(鎮、市)公所評鑑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並以其中成績最高者為優等。
(二)社區發展協會:按年度工作項目逐項評分,各項積分之和為社區總積分。依總積分之高低為其評鑑成績之順序。
 
十、團體獎勵:獎勵金發放作業將視本縣每年財政狀況於年度預算內辦理,並於當年度一月份函知各公所獎勵名額及額度。
(一)鄉(鎮、市)公所:
1、評鑑成績為優等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2、評鑑成績為甲等者,發給獎牌一面,其中前二名並發給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社區發展協會:
1、績效組:
(1)優等:評鑑成績依總積分前三名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
(2)甲等:評鑑成績依總積分排名第四至第七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
(3)單項特色獎:評鑑成績依總積分排名取若干名,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2、卓越組:受評鑑成績須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
如未達獎勵標準或從缺時,該筆獎勵金得作為增加績效組之獎勵名額。
前項所發給獎勵金應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之用,鄉(鎮、市)公所獎勵金應納入預算辦理;另社區獎勵金應編入該協會之年度預算內。
十一、個人獎勵:
(一)鄉(鎮、市)公所部分:
1.成績評列優等者,鄉(鎮、市)長、主辦課長及主辦人員各記功一次。
2.成績評列甲等者,鄉(鎮、市)長、主辦課長及主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
(二)社區部分:
1.獲得本府評鑑為優等之社區,其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頒發獎牌一面。
2.獲得本府評鑑為甲等之社區,其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頒發獎狀一面。
 
十二、依本縣社區評鑑成績排名順序,該年度如衛生福利部有對本縣進行社區評鑑,即有代表本縣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評鑑之義務,如不參加者,取消本縣獲獎資格及其獎勵,由下一名次依序遞補。
 
本府並得指定受評鑑為優等之社區及所轄公所辦理全縣性示範觀摩,以供學習。
 
十三、本評鑑經費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年度編列社區發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