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縣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民宿特色之認
定,成立特色民宿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以輔導特色民宿
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觀光處處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建設處使用管理科科長
(二)農業處農民輔導科科長
(三)觀光處觀光產業科科長
(四)文化局推廣科科長
(五)相關專業領域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實地評審作業。但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委由該局處其他科長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
若申請地點為國家公園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得就個案增聘該管理機關推派一人擔任委員。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職務異動。
三、本要點所稱之特色民宿,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且位於民
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風景特定區、觀
光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
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及偏遠地區等地區具有特色項目,並須符
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經本府審查小組審核合格之民宿。
四、申請本縣特色民宿者,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各應備
文件,並依據本要點第六點所列各特色民宿評選項目,填寫「南投縣
特色民宿評審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申請者填寫前項「南投縣特色民宿評審表」,應選擇二項以上作為評審
項目,並自行決定各單項所占百分比,單項不得高於百分之七十。
五、本府受理特色民宿申請案件,除檢視前點第一項應備文件是否符合規
定外,並會同本府各權管單位依據民宿管理辦法各條規定進行初審。
如符合規定,再提請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前項審查作業,由審查小組為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申請人應備妥相
關佐證資料提出簡報,並當場回答審查小組提問。
六、本縣特色民宿之評選項目如下:
(一)人文特色(經營者設有地方傳統文化、風土民情、習俗或其他文物
展示場所,能提供遊客體驗當地人文特色,例如:舞蹈、戲劇、雕
塑、繪畫、古物、樂器、名勝古蹟、博物館、文物展示館、名人紀
念館、文化遺址…等)。
(二)自然景觀特色與民宿連結程度(民宿所在地環境具獨特性,例如:
自然景觀、地質景觀、溫泉等獨特資源、賞鳥…等,與民宿之間如
何結合)。
(三)農林漁牧生活體驗(民宿本身能結合農林漁牧礦等生產活動,讓遊
客體驗特殊生活,例如:製茶、採蔬果、畜牧、捕漁、園藝、農產
品加工製作或其他…等)。
(四)建築特色(具有傳統性、代表性、意義性之獨特建築物或室內裝潢
陳設,並提供相關解說服務。例如:【國內】原住民、閩南、客家、
其他傳統風格。【國際】日本、歐美、中東、南洋或其他地區風格。
符合綠建築規範者。)
(五)經營者特色(1.結合當地特殊景觀、產業特色提供行程解說,應備
有公家機關核發之導遊解說證照或證照所有人同意書及證照影本。2.
以經營者藝術創作或具特色之收藏品,呈現於行程中,並提供解說或
教學操作。3.經營者能以英語、日語、韓語、西班牙語、法語或其他
任一國際語言,為遊客提供行程導覽解說。以上三項符合一項即可)。
(六)地方特色美食(經營者能於經營場所烹調地方特色美食,提供遊客
品嚐,此項經營者須具有或僱用有相關烹調技術之廚師證照。)
(七)其他非屬前列各款之特色項目(由申請人自行列舉)。
七、申請前點特色項目評選者,於取得特色民宿資格後,應就申請項目實
際經營,保留經營紀錄及績效,並自取得特色民宿資格之日起,本府
得複查確認特色項目實際經營情形。
八、本府審查小組針對個別民宿經營者所提出之特色項目審查,經二分之
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評分加總後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同意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