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6: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動物保護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將擬不繼續飼養之犬、貓送至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動物收容所,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且不予退費:

一、飼主設籍於本縣且犬貓具寵物登記者,每隻收費新臺幣七百

        元;犬貓未具寵物登記者,每隻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飼主非設籍於本縣,每隻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飼主將擬不繼續飼養之犬、貓送至本縣公立動物收容所完成 

        收養程序後,如欲再領回時,應依領回程序辦理,有應付之

       規費依相關規定收取。

第 三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犬貓擬不繼續飼養並送至本縣公立動物收容

               所,得免予收取相關費用:

一、於本縣公立動物收容處所認養犬、貓者,如不擬繼續飼養,

         自認養日起六十日內送回收容所者。

二、年老、重病而無力飼養犬貓之飼主。

三、飼養犬貓之家庭發生突發重大情況,無力繼續飼養犬貓者。

四、協助送交走失或野外遊蕩犬貓,持有證明者。

第 四 條  因違反動物保護法且遭強制沒入犬貓之飼主,其犬貓每隻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