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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
    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均由縣長
    指定高級人員兼任。置稽核委員若干人,由縣長視需要就具有採購相
    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三、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就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
    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稽核小組日常事務,並視業務
    量聘約僱人協助辦理稽核小組業務。


四、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下列機關之採購事宜: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各鄉(鎮、市)公所。
    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受上述機關補助或委託之法人或
    團體。


五、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六、稽核小組就機關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或其他有關之資訊、資料,
    辦理稽核監督。


七、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
    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
  本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
    定。
  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八、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採購機關應予協助及配合。
  稽核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
    知及身份證明。


九、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本府編列預算負擔;與契約規定不符者,
    由採購機關依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


十、稽核小組及專案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
    提供咨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十一、專案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應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稽核
      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採購機關。


十二、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採購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法規定處理外
      ,應函知機關進行改正措施。
   稽核小組對於前項改正情形,應予追蹤管制。


十三、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
      當之要求。
      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
      事務或活動。


十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稽核小組之成員:
      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褫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業或撤銷執業之處分者。
      未成年人。
      稽核委員有前項情或未能依本要點之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應解除
      其職務。


十五、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職機關之
      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稽核小組召集人應令其
      迴避,並另行指定稽核委員。


十六、稽核小組以本府名義行文。


十七、稽核小組委員及其有關人員,致力於稽核監督事宜,著有績效,得
      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