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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研究發展工作推行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研究範圍
(一)各機關年度施政重點或縣長競選政見及業務方針之研究。
(二)改進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率之研究。
(三)本機關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四)年度考成及業務檢查所發現問題。
(五)促進業務革新及發展事項。
(六)有關創新便民意見及輿論反映與人民陳情者。
(七)出國人員研習考察報告之建議事項。
(八)改進學校行政、環境衛生、校舍建築之研究。
(九)課程標準、教材教法、教育實驗、自製教學用具之研究。
(十)學生訓導、輔導活動及發展全民體育之研究。
(十一)縣政及校務應興應革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機關學校研究發展事項。


三、研究方式
(一)各機關人員個人自行研究或兩人以上共同研究。
(二)各機關組成之小組或教學研究會從事研究。
(三)與有關機關學校人員共同研究。


四、研究項目之選定與列管
(一)研究項目之選報:
      1.本府各單位、衛生局、警察局每年至少應選報項目一項,各鄉(
        鎮、市)公所、各地政、戶政事務所及其他縣屬各機關得視業務
        需要自由選報。
      2.各國民中學總班級數滿九班以上者,每年至少應選報項目一項,
        未滿九班者得自由選報。
      3.各國民小學總班級數滿十八班以上者,每年至少應選報項目一項
        ,未滿十八班者得自由選報。
(二)各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次年度計畫研究項目填寫計畫表(如
      附表一)二份報本府核定後,予以列管,其性質重要者,由本府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核定列管。
(三)凡經核定列管之研究發展項目應於每年中期(六月底)填報計畫執
      行進度表(如附表二)一份,本府於必要時派員實地查證。
(四)除上列年度研究計畫項目外,各機關教職員工,得就主管業務範圍
      或教學問題隨時自行選定項目從事研究,撰提研究報告。
(五)各機關人員應對業務有關問題,隨時研究改進,以研究發展意見簡
      表(如附表三)提出具體改進意見。


五、研究案件之處理
(一)各機關之年度研究項目,應按預定進度如期完成,提出研究報告編
      寫方式(如附表四、五),技術性報告如有圖樣照片,應加插頁並
      附封面封底製訂成冊,依限報本府審查及獎勵。
(二)經本府及行政院研考會列管之研究項目或個人隨時研究之成果,其
      研究報告或研究簡表須提出六份,報由本府評審獎勵。
(三)研究報告如屬兩人以上共同研究,應在相關附表中研究人員欄,填
      寫主稿人員及協助人員。


六、研究案件之評審
(一)評審委員由本府計畫室依研究案件類別及數量簽請縣長遴聘五至七
      人,由本府參議、秘書或相關單位主管兼任,必要時得遴聘專家、
      學者擔任,並由計畫室主任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及評審委員均為無
      給職。但得依下列規定發給評審費,外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出
      席評審會議時,並得發給出席費。
      1.本府兼任人員每次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八百元。
      2.外聘專家、學者每次二千元。
(二)研究案件由本府計畫室將研究報告,依其性質分請評審委員二人評
      審後,填具審查意見表(如附表六)。本府計畫室彙整審查意見表
      召開評審會議,如有需要並得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
(三)評審標準如下:
      1.研究方法與過程:佔百分之三十。
      2.報告撰作(報告架構、文字修辭):佔百分之二十。
      3.研究結論及建議:佔百分之四十。
      4.相關研究文獻之探討:佔百分之十。


七、研究案件之獎勵
(一)研究案件評定獎項如下,除研究人員主動表達申請行政獎勵之意願
      外,以核發獎勵金為原則,如屬共同研究報告其行政獎勵,則依主
      稿及協助人員酌予分配敘獎。
      1.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者):獎勵金三千元或記功乙次。
      2.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者):獎勵金二千元或嘉獎貳次。
      3.乙等獎(八十分以上者):獎勵金一仟元或嘉獎壹次。
      4.佳作獎(未達八十分者):給予口頭獎勵。
(二)各種研究發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有下列第四目、
      第五目情事者,已發給獎金者應予追回:
      1.係推動本身業務之工作檢討報告或實務紀錄者。
      2.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3.內容空洞無創新意見者。
      4.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5.抄襲拼湊者。


八、經核定之研究發展項目,其經費在各機關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撙節勻支
    ,本府不另補助研究經費,至對具有重大研究價值之項目,限於經費
    無法進行研究時,得提出詳細研究計畫(如附表七)十八份報本府審
    查,俾便向行政院研考會申請獎助。


九、凡評定重大之研究案件,由本府頒獎表揚,一般研究案件由各機關利
    用公開場合表揚。


十、經評定獎勵之研究案件,由本府以書面評決結果函轉研究人員或其服
    務單位。


十一、經本府評定之研究案件,研究人員有異議時,得檢送研究報告及申
      請覆審表(如附表八)十六份逕函行政院研考會覆審,同時副知本
      府備查。


十二、各機關退休人員提出之研究報告或研究簡表,得適用本要點從優辦
      理獎勵。


十三、研究報告或研究簡表中,經本府核定實施之研究建議,由各有關單
      位訂定實驗或實施計畫,逐項分別辦理,並由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查
      證其實施效果,同時提出檢討。本府應將上年度研究成果及獎勵情
      形列表函報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十四、推行本項研究發展工作所需之研究績優人員獎勵金及研究報告評審
      費,均在本府為民服務業務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十五、其他相關事項未列本要點者,得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
      施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