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設置南投縣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促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
   (二)本府警察局局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六)本府民政處處長。
   (七)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六人。
   (八)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主任委員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及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
        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人員
        派兼之,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社會及勞動處負責。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
        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