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 22、23 條。
二、社會救助法第 26 條。
貳、緣起
88年9月21日大地震,頓時山崩地裂,許多建築物倒塌,災區斷垣殘壁,造成許多家庭生離死別,流離失所,無處安居,夜宿帳棚,生活頓時陷入困境。雖然當時各界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積極投入救災行列,惟百年來的大地震,造成家園嚴重摧毀,各地行政機關及救災體系均癱瘓,加上救災工作欠缺經驗、整合和效率,無法發揮最大功能。
為期日後重大災害發生後,能有效供應災區資源及安置災民,擇定適當的地點作為災民臨時收容場所,俾能緊急安置災民,有效率的收受發放物資及救濟,以發揮民胞物與的精神,使受災居民能迅速回復原有的生活軌道,平復受創的心靈。
再者,我國位處颱風、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頻繁地帶,隨著經濟產業的發達。社會結構的變遷及都市化、國際化、複雜化、多樣化的發展趨勢致人為災害的發生逐年增高,實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加強災害發生的緊急應變能力,於災害發生後,對於無家可歸之災民應妥為收容,並對於可能發生危險地區的民眾,提供安全之避難地點。同時依據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結合民間資源,受理各界的捐資,妥善管理與運用,加速救災與重建。
參、目的
一、規劃救災物資籌備與儲存地點,有效率的收受各界捐贈之物資,並確實發放至災民身上,避免浪費、重置。
二、預先勘查安全地點,當災害發生,於第一時間徵借公共固定設施,設置災民臨時收容救濟場所,使頓時無處可居、無依的受災居民,能有暫時安居之所,並建立災民臨時身分證,以確實掌握收容災民的人數與查報,並協助緊急個案,安置於適當社會福利(慈善)機構。
三、防患未然,預防災害發生,使災害減至最低;一旦發生災害,能緊急應變,並結合民間資源(人力、物力、財力、人文資源、人緣資源等),透過各種外援與協助,使災民能迅速恢復正常生活,維持穩定的社會功能。
肆、計畫期程(作業程序):
一、預防階段:
(一)各鄉(鎮、市)公所協調學校或勘查安全地點規劃設置災民臨時收容所,以因應緊急災害發生後,無家可歸災民之收容。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作為災害發生後發放災害救助金依據,惟災害重大或中央對於災變另有其救助方案者,從其規定。
(三)社會處或各鄉(鎮、市)配合消防局災害防救中心各任務編組之各項災害演練計畫,並加強與各組救災工作人員協調聯繫,增強緊急應變功能。
(四)社會處成立天然災害、重大災害災民收容救濟總站任務編組,以執行災害發生社會局負責業務範圍內的災害防救事項,而各區收容救濟組依業務需要亦應比照辦理。
(五)建立民間社會福利資源清冊,於災害發生時,能迅速結合民間的資源投入災區搶(救)災工作。
(六)社會處社會福利科,針對偏鄉地區(尤以仁愛鄉、信義鄉)及易發生交通中斷地區,配合衛生局作業,對於慢性洗腎病患、術後療養、術後複診…等高需求醫療個案,進行避難疏散安置。
二、災害應變階段:
(一)成立社會處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召開會報,商討各項救災事宜。
(二)視災情狀況,成立緊急收容救濟總站,並督導各鄉(鎮、市)成立收容救濟站,迅速完成無家可歸災民的安置任務,確實掌握收容所之資料俾便及時收容分配。
(三)各鄉(鎮、市)災害發生時,由各鄉(鎮、市)災害防救中心收容救濟組掌管災民收容所規劃、指定分配、佈置,災民之登記、接待、管理、統計查報、供膳、撫慰、救濟等事項,社會處負責督導或協助。
(四)召集志工投入救災工作,並動員社會福利(慈善)機構或團體支援各項救災工作。
(五)受理各界捐贈物資與轉發,並規劃物資發放分配及管理事宜。
(六)安置弱勢災民(獨居老人、失依兒少、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等),並成立災民服務站,慰訪災民,建立個案資料。
三、災害復原重建階段:
(一)災害發生時,由當地鄉(鎮、市)公所村(里)長或村(里)幹事立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勘查災情。
(二)依據勘查結果造具災民受領災害救助金清冊,由社會處派員或授權由各鄉(鎮、市)公所核發。
(三)救助流程依照災害防救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災害救助金則依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救助種類及標準核發。
(四)中央政府如對於發生緊急災害有統一之災害救助金發放標準者,依據中央之規定辦理發放。
(五)協助災民生活重建。
伍、建立救濟安置體系:
一、平時收容救濟體系之整備:
為圓滿執行災害預防、應變及善後,建構與南投縣政府相關單位聯繫、協調機制,並督導各鄉(鎮、市)建立收容救濟體系,以因應災變。
二、社會處成立收容救濟總站,其組織編制如下:
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擔任執行長,專員綜理各項搶(救)災事宜,社會救助科擔任現場指揮者,編制七個分組(包括協調聯繫組、災民服務組、物資組、人力資源組、安置組、總務組、勞工服務組等),每個任務編組設組長及若干組員,執行災害救助工作,災民收容救濟總站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由社會處或所屬機關工作人員派任。
三、收容救濟總站各分組由社會處處長預先調派處內各科同仁兼任,其各組業務範圍臚列如下:
(一)協調聯繫組(總務):
1.負責於災害發生後立即通報處長、副處長、專員、社會救助科,並依災情需要於災害發生後二小時內召開小組會報,研商搶(救)災相關事宜。
2.社會救助科負責彙整災後政府機關所發布之各項救助措施,提供災民及工作人員參考使用,並負責發布新聞公告週知。
3.負責協調民政處、建設處、消防局及軍方等單位,即時提供人力、車輛、住宅等,以應急需。
4.社會救助科負責於災害發生接獲總務通報後,聯絡各組負責單位主管二小時內至社會處參加會報,配合各組需求適時發布新聞,並即時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5.總務負責(規劃)研究規劃未盡事宜。
(二)災民服務組:
1.災害發生後負責在災害現場設置災民服務站,並指派工作人員於現場為災民提供各項服務。
2.調派社工人力至災區訪視,針對罹難者家屬提供慰訪服務,即時建立相關資料,並依災民需求協調各相關單位提供服務。
3.依據社工人員所建立之災民基本資料,整合輔導資源提供各項社工處遇。
(三)物資組:
1.負責派員於適當的地點收受各界捐贈之物資,各社會福利(慈善)機構或團體協助之。
2.依各物資中心之需求,調度車輛及隨車志工將物資送至各區物資中心,並協調行政處(事務管理科)協助之。
3.建置民生物資供應之廠商名單,以應災害發生急需。
4.協調各地物資儲存地點,並派員妥善管理。
(四)人力資源組:
1.負責建立災害發生後各主動聯繫有社工專長者資料,並依各災區實際需求予以調派媒合。
2.負責設計志工表格,交由社會處各科及本縣相關社會福利(慈善)機構或團體填寫所屬志工資料,彙整成冊,並於災害發生後受理各界志工登記,以隨時調度。
(五)安置組:
1.負責設計收容機構之表格,交由社會救助科、社工及婦幼科及社會福利科等負責填寫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婦女、少年等收容機構資料,並彙整成冊,以應災害發生時使用。
2.依據災民服務組提出之需求媒合安置弱勢災民。
(六)勞工服務組:
1.辦理勞工災害之處理事項。
2.依據災情,研訂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人力規劃等福利服務,協助受災民民眾重回社會正常生活,免於二次受災。
(七)總務組:負責物品採購、徵信作業及後勤支援等相關事宜。
(八)建構社會處緊急連絡網。
四、各區收容救濟站之實施步驟:
(一)各鄉(鎮、市)為預防、應變及天然災害善後或重大災變緊急應變,應依各區實況,勘查安全地點,徵借或徵用公共固定設施,設置災民臨時收容救濟站。
(二)各鄉(鎮、市)災民臨時收容救濟站應編制職掌與分工,參與防救中心辦理的各項演練活動,加強與各組成員溝通、協調,以因應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動員。收容救濟站的所有工作人員由鄉(鎮、市)公所成員派充。
(三)災民收容救濟的主要任務為災民的調查、登記、收容、救濟、統計、安全管理、遣散、無依者之協調安置,並掌管其他文書、庶務、出納、防護等事項。
(四)凡遭天然災害、重大緊急災變,確實因家業毀損或扶養義務人死亡,或受傷治療中,致無法生活者,均可向災民收容所申請收容救濟。
(五)各鄉(鎮、市)對於收容之災民應登錄、建立相關資料,並確實掌握收容的人數,並維護其安全。
(六)災民收容的期限,一般應於災害救助金發放後,終止收容。但另有規定或無親人可協助且需人照顧,確實有安置需要,協調社會處安置於適當的機構照顧。
(七)災民收容救助金之發放(民生物資供應),依據「災害防救法」、「社會救助法」及「南投縣危險區域(村里、聚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緊急救助災民。
(八)為因應天然災害或重大災變救濟(助)業務,得成立救濟(助)委員會。
(九)救濟站所需之炊、餐、寢具,由各鄉(鎮、市)公所向民間徵借,如徵借困難或徵借之物,不敷使用時,得報請社會處撥款購買。救濟站如設置在附有營養餐之學校,可借用營養午餐之炊餐具。
(十)救濟工作結束後,凡向民間徵借之物品應歸還。如有短少毀損,應報請查驗後,予以賠償,凡經政府購買之物品,應由原承購鄉(鎮、市)公所,分別造冊妥為保管。
陸、經費
(一)天然災害或重大緊急災害所需之救濟(助)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如不敷使用,依規動支南投縣政府災害準備金。
(二)災民收容救濟站提供災民伙食,依實際需要核給,其中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如未能依前揭原則供給糧食及民生用品時,膳食主副食費依每人每日新臺幣一百二十七元補助收容安置單位或民間團體供應熱食服務。
(三)為因應重大緊急災變得成立賑災捐款專戶,受理各界捐款。
柒、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