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制本府員工加班費之支給,依據行
政院頒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本府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
含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等。
三、本要點所稱加班,係指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指派延長工
作者為限。
四、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頒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第二點規定辦
理。
五、各單位員工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經加班趕
辦,無法按時完成而必須加班時,應由單位承辦人員事先填具申請單
註明事由、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單位主管覈實指派;但
因應緊急狀況,並事後經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再此限。
六、各單位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單位人員加班,應由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
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
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
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
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且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技工、工友、司機,遇特殊狀況或因業務工作性質特殊,需延長工
時者,應簽核准後辦理,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四)雙方訂有契約人員,有關延長工作時間及加班費之規定,依契約規
定辦理。
(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
證明之紀錄。
七、因業務需要,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
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並應注意不得損及員工之健康
及福祉。
八、簡任官等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不另支給加班費
,但得依規定補休假或獎勵。
九、鑑於政府財政艱困,經指派加班人員,鼓勵補休;因公務無法補休者
得改請領加班費,並應依本要點四規定辦理。
前述加班時數,均不得超過規定加班時數;採補休方式者,應於加班
後依規定六個月內補休假。
十、各單位對加班費之支給,應確實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或經檢舉
,經查證確有不法情事,依法嚴懲當事人,其主管亦連帶處分。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