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程序依據行政院 95 年 3 月 30 日院台秘字第 0950084499
號函頒「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及 95 年 5 月 25 日院台秘字第
0950086729 號函訂定之。
二、為規範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之緊急通報作業,特訂定本程序。除
個別業務已建立之緊急通報機制或機密公文外,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及
執行結果回報均依本程序處理。
三、本縣緊急公務通報範圍依組織層級分為3層:
(一)第 1 層: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室。
(二)第 2 層:本府內各單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縣所屬各鄉鎮市
公所。
(三)第 3 層: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本縣所屬各級學校。
四、各通報及彙整負責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府內部通報分工為:由秘書長室負責各單位相關通報訊息轉知;
行政處負責執行回報彙整作業;戶政事務所由民政處協助通報與彙
整;地政事務所由地政處協助通報與彙整;本縣所屬各級學校由教
育處協助通報與彙整; 家畜疾病防治所由農業處協助通報與彙整;
慢性病防治所由衛生局協助通報與彙整。
(二)本縣第 3 層或第 3 層以外之機關單位如有需要,得自行參照本
程序,訂定各該緊急公務通報作業程序。
五、本縣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以 1 人為原則,並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制
度;單一窗口或其職務代理人異動時應列入移交。單一窗口或其職務
代理人聯絡資料如有更新,應即填報本縣「緊急公務通報窗口資料更
新填報單」(附件 1),回傳至本府人事處信箱,由人事處負責更新
窗口連絡人資料,並回傳電子檔至秘書長室。
六、本縣三層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如下:
(一)本府府內各單位:由單位副主管擔任。
(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由機關副主管(或相當職位人員)擔任。
(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家畜疾病防治所、慢性病防治所、地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由機關主管(或由主管指定人員)擔任。
(四)本縣所屬各級學校: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人員)擔任。
(五)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由主任秘書(或相當職位人員)擔任。
七、各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接獲本府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後,作業程序如
下(流程圖如附件 2):
(一)通報方式除公文外,輔以簡訊、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辦理
。
(二)回報方式均以傳真為主,e-mail、電話、簡訊為輔。
(三)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報所屬機關緊急公務單一窗口時,應即
傳送「緊急公務執行結果回報單」(如附件 3-1、填表參考範例如
3-2)。
(四)接獲「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後,應依限回報訊息處理情形。各處
理期限如下:
(1)第 3 層級之機關若有隸屬之主管單位,應於 20 分鐘內向該隸
屬之主管單位回報,並由該主管單位於 10 分鐘內彙整後送本府
行政處;若無隸屬之主管單位之第 3 層級機關,則應於 30 分
鐘內將執行結果回報本府行政處。
(2)第 2 層級之單位,應於 30 分鐘內將執行結果回報本府行政處
。
(3)本府行政處應於第 1 層發佈訊息起算 1 小時內彙整完成第 2
、3 層級之回報單後,並填具「緊急公務執行結果回報單」(如
附件 4-1、填表參考範例如 4-2),送本府秘書長室。
(4)第 2、3 層級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因故不能在勤時,由其職務
代理人負責窗口事項。
(5)為檢驗本縣緊急公務通報作業之運作效率,由本府每季進行演練
乙次,演練資料由本府行政處留存備查。
※注意事項:本府及被轉知機關之回報方式均以傳真為主,e-mail、電
話、簡訊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