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內政部訂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分工表」所定具體措施,特設置南投縣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內政部「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分工表」,本府得擬訂「南投縣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分工表」,由本小組協調本府各相關業務機關(單位)積極辦理,據以執行之。
三、
本小組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
關於本縣外籍與大陸配偶之生活適應輔導事項。
(二)
關於本縣外籍與大陸配偶之醫療優生保健事項。
(三)
關於本縣外籍與大陸配偶之保障就業權益事項。
(四)
關於本縣外籍與大陸配偶之提昇教育文化事項。
(五)
關於本縣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協助子女教養事項。
(六)
關於本縣外籍與大陸配偶之人身安全保護事項。
(七)
關於本縣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健全法令制度事項。
(八)
關於本縣外籍與大陸配偶之落實觀念宣導事項。
(九)
其他有關本縣外籍與大陸配偶之應配合或辦理事項。
四、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置委員九人,由下列各機關(單位)指派負責人員兼任之。
(一)
本府教育處。
(二)
本府社會處。
(三)
本府行政處。
(四)
本府衛生局。
(五)
本府警察局。
(六)
本府文化局。
(七)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
(八)
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縣服務站。
(九)
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縣專勤隊。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戶籍行政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民政處戶籍行政科人員兼任,負責小組之幕僚作業及相關行政工作。
五、
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機關及社會團體列席。
七、
本小組所有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相關預算下勻之,至因執行分工表之具體措施所需經費,除中央政府有補助經費外,由各業務機關(單位)相關預算下自行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