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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縣政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地方及社會各界賢達之智慧與建
    言,達成永續發展縣政目標,得聘請具有各部門專長學者專家、從政
    經驗豐富、熱心公益社會賢達,擔任縣政顧問,以提供諮詢意見、施
    政建言及協助各項建設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縣政顧問之功能如下:
(一)提供縣長縣政諮詢。
(二)協助訂定縣政決策。
(三)協助縣政規劃。
(四)提供縣政興革建議。


三、本府縣政顧問之遴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各學科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對縣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
      詢者。
(二)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從政經驗豐富者。
(三)從事各項社會公益或擔任公益社團選任職位績效卓著者。
(四)熱心縣政建設工作且對地方發展具有貢獻之社會士紳。


四、本府縣政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對賦予之任務不適任。


五、本府縣政顧問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府各單位諮商會議時,得依相
    關規定,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本府縣政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