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擬、審議及推動本縣消費者保護方
案,特依南投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南投縣政府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之事項。
(二)協調本府各執行機關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事項。
(三)督促本府各執行機關行使職權及消費者保護方案之推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縣消費者保護重大事宜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八人,由縣長就下列人
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觀光處處長。
(七)本府農業處處長。
(八)本府社會處處長。
(九)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一)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二)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三)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四)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五)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六)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七)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十八)學者專家二人(任期二年)。
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委員代理之;委員
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會開會時,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及與會議有關之消費者保護聯絡人或
代表人應列席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消費者保
護團體、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列席會議。
七、本府消費者保護業務承辦單位彙整各執行機關所研擬之年度消費者保
護方案,應提報本會會議審議;經審議通過並送行政院核定後,交由
各執行機關列管執行。本府各執行機關應於本會定期會議報告年度消
費者保護方案執行情形。
八、本會會議決定之交辦事項,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執行機關
應於次期會議提報執行情形及成效檢討或視案情適時提報本會。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之,綜理本會會務;
並由各執行機關之消費者保護業務承辦人協助執行秘書推動會務。本
會幕僚作業,由本府行政處指派人員辦理。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應邀出席本會會議之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
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