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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採購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事權,強化公共工程之定作、財
    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之作業功能,特設南投
    縣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職掌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異質性採購(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取最
      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異質最低標)之會稿。但經常性採購
      ,不在此限。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案件諮詢。
(三)辦理本府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案件、本府所
      屬機關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本府所屬學校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
(四)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其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需議定其他優
      惠條件之採購。
(五)辦理上網招標公告、流標公告、決標公告。
(六)協助本府各單位辦理最有利標招標前置作業(含遴選委員作業)及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決標前置作業,並代為上網招標公告、決標
      公告。
(七)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政府採購法講習及研討會。


三、本中心置主任、副主任及組長各一人,均由縣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並依業務需要置組員若干人、短期進用人員、臨僱人員若干人(如附
    件一),辦理各項業務。
    前項人員應集中辦公,以利業務推展,惟編制內人員仍在原編制單位
    支薪,其他各項費用由各相關業務單位支應。


四、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採購其底
    價之訂定,由業務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交本中心簽請縣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各業務單位檢送發包所需文件除簽請縣長准予發包之文件外餘如下列
    :
(一)工程之定作:
      1.工程預算書圖、已呈判之工程契約書稿、工程原圖(限制性招標
        免附)及包商空白估價單、單價分析表、工程圖、施工說明書、
        施工規範(自主檢查表)、補充說明書、工程契約書稿等各十份
        (限制性招標各四份)及上述所有文件圖說之電子檔(限制性招
        標免附),工程名稱橡皮章一個。
      2.一般用投標須知由本中心統籌印製。
      3.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另行檢附 PCCES  格式招標文件之
        電子檔。
(二)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預算編製原件及投標須知、包商空白估價單、契約書稿等各十份及上
    述所有文件圖說之電子檔(限制性招標各四份不含電子檔)採購名稱
    橡皮章一個。
(三)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預算編製原件及投標須知、包商空白估價單、契約書稿等各十份及上
    述所有文件圖說之電子檔(限制性招標各四份不含電子檔)採購名稱
    橡皮章一個。


六、本中心採購案件開放電子領標或投標,供廠商線上購買圖說及標單,
    並設投標專用信箱(南投郵局九九號)供投標人郵寄標函。


七、得標人所繳之押標金,決標後,應繳送本縣公庫,其收據隨卷移送業
    務單位依規定辦理。未得標之押標金於開標結束後由投標人掣據交本
    中心依規定無息退還。


八、本中心受理之招標案件開標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邀請主
    計及相關單位(機關)派員監辦,並通知業務單位派員會辦,俾開標
    時就有關投標質疑事項提出解釋。


九、決標之案件,本中心應會政風處、主計處,儘速將原卷送還原主辦單
    位(機關),由其與得標廠商辦理契約簽訂事宜。


十、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宣布保留決標之案件,由本中心通知得
    標廠商向業務單位提出說明或逕繳交差額保證金後,由業務單位決行
    送回本中心續辦;最低標如不說明或不繳交差額保證金,由業務單位
    簽准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或認為標價合理仍由最低標承包為宜後,
    送本中心續辦。


十一、因故流標、未開標之案件,由本中心簽准後繼續辦理。


十二、流標之採購案件,如有檢討之必要時,於奉核後送還業務單位檢討
      。
      業務單位確有緊急情事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超底價決標時,應事先簽准辦理保留本案,並奉核後,送本中心續
      辦理決標事宜。
      遇有重大原因需停止招標作業之案件,送還業務單位,重新完成行
      政程序後,再送本中心辦理招標作業。


十三、辦理採購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至附件四。
      電子領投標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不予發還之押標金及本府所收
      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應指明本府帳戶名稱,全部解繳本縣公庫。


十五、本中心之文具、器具、資料印製、郵資、人員聘僱用薪資、加班費
      用及工程獎金等所需費用由各業務單位之工程管理費支用。


十六、有關組成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委員會之採購案件,由業務單位擬具採
      購需求文件,簽請縣長圈選評選及評審委員,成立採購評選及評審
      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作業
      ,並辦理資格審查暨評選、評審作業;本中心協助辦理最有利標招
      標前置作業(含遴選委員作業)、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決標前置
      作業,並代為上網招標公告、決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


十七、本中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