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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7: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編制表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南投縣南投市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十五(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埔里鎮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十五(四)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竹山鎮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十二(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草屯鎮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十五(四)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集集鎮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十(四)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名間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十一(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中寮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十一(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鹿谷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十一(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水里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十一(四)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魚池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十一(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國姓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十一(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信義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物理治療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十八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二十七(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南投縣仁愛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護士

士(生)級

 

十六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二十五(四)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