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府內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上級政
府或本府補助由鄉(鎮、市)公所執行之公共工程品質,提昇公共建
設效益,辦理公共工程品質抽驗,特設南投縣政府工程抽驗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負責指揮監督本小組之運作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負責本小組業務之分派執
行;置組員若干人,由縣長及本府各工程主辦單位指派人員兼任,負
責本小組業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試驗室人員兼任,負責試
驗之工作;抽驗時,政風室應派員監辦,主計室得派員監辦。各受抽
驗單位,應於排定抽驗時間備妥資料,並派員會同抽驗。
三、工程抽驗件數之比例如下:
(一)合約金額未逾新台幣(以下同)二十萬元者,交辦時抽驗。
(二)合約金額二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抽驗該類工程件數之百分
之二。
(三)合約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未逾六百萬元者,抽驗該類工程件數之百分
之十。
(四)合約金額六百萬元以上未逾二千五百萬元者,抽驗該類工程件數之
百分之十五。
(五)合約金額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未逾五千萬元者,抽驗該類工程件數之
百分之三十。
(六)合約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者,每件工程皆須抽驗。
四、凡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且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為主要抽驗對象,縣長
交查或受理檢舉工程抽驗時,不受施工進度之限制。
五、為使抽驗作業得以進行,各工程主辦單位應於每月一日及十五日前,
將最新工程進度資料(如附表)傳送本小組執行秘書彙整後,將抽驗
計畫呈判核定據以執行。
六、抽驗主要項目如下:
(一)監造計畫書是否確實提送。
(二)監工日報表、週報表是否依實填寫。
(三)監造單位是否填寫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
(四)是否依合約規定辦理材料、設備查驗。
(五)材料檢驗報告與工地試驗報告是否經監造單位查核簽証。
(六)廠商是否依實填寫施工日誌。
(七)合約金額六百萬元以上者,是否於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
表。
(八)合約金額五千萬元以上或依合約之約定需於開工前擬定品質管制計
畫書者,是否於開工前已擬定品質管制計畫書。
(九)廢棄土達五千立方公尺者,有無提出廢棄土棄運計畫。
(十)廠商自主檢查是否落實。
(十一)工地安全與衛生管理是否恰當。
(十二)工地現場施工情形抽驗。
(十三)其他。
七、抽驗人員得當場指定試驗位置進行相關試驗,鑽心取樣費用及試驗費
用由受抽驗工程所須之相關經費支應。
八、抽驗小組抽驗紀錄應送工程主辦單位;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單
位應於改善完妥後,檢附改善三比照片報抽驗小組備查。
九、抽驗結果有以下缺失者,工程主辦單位應依據本府工程抽驗要領及容
許標準表、合約規範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核處:
(一)材料強度未達規範標準,須打除重作者。
(二)設備未依規範要求施設致不能減價收受而須退貨者。
(三)未依規定確實放樣,施工位置及尺寸錯誤,不能減價收受者。
(四)未提報施工計畫書逕行施工,其施工方式未符合標準者。
(五)虛報施工日誌,經現場抽查不符者。
(六)其他經抽驗人員認定為缺失嚴重者。
十、同一承攬廠商(或監造單位)一年內經依前點處分二次以上者,該承
攬廠商(或監造單位)承包本府之所有工程應全面抽驗,並將名單彙
整陳送 縣長,列為限制性招標之拒絕往來戶。
十一、承攬廠商如有施工品質不良、擅自減省工料或未依核定圖說施工者
,本府得拒絕其於一年內參加投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
辦理。
十二、抽驗如尺寸或工料不合規定予以扣款時,應再處罰扣款金額六倍之
罰款。
十三、監造單位未能依履約標的負責全程監造,其屬輕微者,應處以契約
價金百分之十之罰款,屬嚴重者,應處以百分之三十之罰款。
十四、抽驗如發現因歸責於同一測設廠商之設計錯誤所導致之變更設計,
一年內達二次以上者,本府得拒絕其於一年內參加投標;如有數量
計算錯誤或項目漏列等錯誤,應依測設合約書內容處罰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