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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應用勞保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使用e政府服務平台勞保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保查詢系統),並確保取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權限及使用者帳號管理:

(一)本府社會處設管理人員一名,負責勞保查詢系統使用之受理申請、管理及稽查作業。

(二)申請使用者以辦理社政及勞政業務相關人員為限。

(三)因業務需求擬申請使用勞保查詢系統者,應備妥本人之自然人憑證及填具本府勞保中介服務查調申請書(表一),經所屬主管及單位首長核可後,向管理人員提出申請,經核准授權帳號後使用。

(四)使用者因業務調整或停(離、調)職時,使用單位應寫本府勞保中介服務查調申請書(表一)通知管理人員將其使用權限撤銷,如因業務執行需要,依程序重新申請新帳號。

(五)使用者應以本人之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查詢系統,並對其自然人憑證及密碼負有保管及保密之責。

           (六)使用者於查詢作業完畢或暫時離開座位時,應即關閉勞

                 保查詢系統或鎖定電腦,嚴防他人未經授權使用電腦,

                 取得資料。

三、資料管理:

(一)經核准使用之單位應建立使用者名冊,並設立專人管理查

      調資料。

(二)使用者於查詢時應先登記本府應用勞保局中介服務查詢資

       料登記簿(表二),並送交主管核章後始得查詢,並按月

       將名冊送管理人員彙總整理,以供稽核之用。

(三)使用者經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原申

       請目的使用,不得任意複印或複製,其所屬主管應負監督

       之責。

(四)查詢之資料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不得以電

       話、網路及傳真等方式傳輸資料於非業務相關人員,有關

       資料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個人資料

       之識別應加密保護。

四、稽核作業:

(一)管理人員應定期與不定期至使用單位稽查勞保查詢系統之使用

       情形,使用單位應派員配合稽查作業,經查異常查詢情形時,

       依行政調查後簽報查處。

(二)勞動部實施稽核作業時,各相關單位及人員須配合並提供相關

      查核資料以供稽核。

(三)使用單位或使用人員有違法或不當使用資料者,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